攀枝花市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攀枝花市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規範農產品流通秩序,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主要是指蔬菜、水果、肉類、禽蛋、水產品等初級農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是指對經過認證或檢測、符合國家、省、市質量安全衛生指標要求的農產品準許進入市場經營和對未經認證或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進入市場經行銷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範圍重點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大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商場、超市、連鎖店等。
第四條 凡進入我市銷售的上述農產品,應當隨附下列五項中的任意一項證明材料:
(一)農產品生產單位或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產地證明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或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檢測合格證明;
(二)由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獲得農業、畜牧、商務、檢驗檢疫部門共同認可的出口農產品示範區資格等質量安全認證有效證書複印件,以及近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四)對於進口的農產品應具有我國政府認可的出入境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衛生證書;
(五)對未取得相關證明的農產品,除農民銷售自種自養的農產品外,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驗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場銷售。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地所在縣(區)種植的相應農產品6個月內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第六條 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人員和設備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驗證、檢測,沒有建立檢測室的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
驗證、檢測的結果應在市場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市場應當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流通檔案。
第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標明攤位號、品名和來源等信息;
(二)銷售的預包裝的農產品必須在包裝、標識等方面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農產品質量標誌管理規定;
(三)建立規範且與產品實物相符的購銷台賬,詳細記載產品種類、來源、數量、時間、運輸單位,並保存2年以上。
第八條 賓館、酒樓、食堂等餐飲服務單位應該購買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農產品,並做好購買台賬記錄。
第九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攀枝花市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使用符合要求的農藥、獸藥、魚藥及添加劑,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當及時銷毀,不予上市銷售。
第十條 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行為,規範農業投入品使用,從源頭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一條 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及產地準出和質量追溯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應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市級相關部門應把農產品市場準入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形成政府主導、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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