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管理,規範節能監察行為,促進我市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攀枝花市經濟委員會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依法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費,節能監察的工作經費由財政支出。
第七條 節能監察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舉報。
第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
(二)監督檢查用能單位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三)受理舉報;
(四)依法處理節能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條 節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用能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的情況;
(二)用能單位建立健全節能管理組織機構、崗位和人員設定、節能獎懲制度、能源計量網路、能源消耗和利用狀況分析制度,開展能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節能宣傳,編制節能技改計畫以及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的情況;
(三)用能單位重點耗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
(四)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生產工藝、耗能設備及高耗能產品的情況;
(五)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寫合理用能的節能篇(章)的情況;
(六)用能項目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設計規範和建成後合理用能的情況;
(七)用能單位執行國家、省或行業制定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定額)的情況;
(八)用能產品執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人員,記錄、錄音;
(二)查閱、複印或抄錄有關資料;
(三)對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進行檢查、測試,對有關場景進行錄像、拍照;
(四)要求被監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作出書面答覆;
(五)制止、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採用節能監察部門現場監察與被監察單位書面自查相結合的方式,也可採用其他合理的方式進行。採用現場監察方式的,可實施定期監察也可臨時監察。
第十三條 定期監察的,應當提前15天將實施監察的時間、內容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部門有權實施臨時監察:
(一)重點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受理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法用能的;
(三)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的用能單位是否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在實施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取得節能監察執法資格的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告知用能單位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監察人員的監察,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或妨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節能監察部門應當在現場監察結束後14天內,向被監察單位出具監察報告。
第十八條 對監察不合格的單位,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被監察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或者整改計畫報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或者項目建成後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或投入使用,可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拒絕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具有檢測資格和條件的能源利用檢測機構依法監測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可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有其他節能違法行為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的,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