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確保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確保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其他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各類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含招商引資項目),包括市發改委立項項目,均實行會商制度。
第二條 成立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根據具體會商項目屬性,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縣(區)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發改委負責。
第三條 投資項目會商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管等相關規定,同時指導協調辦理項目前期相關手續。
第四條 會商項目項目業主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會商請示;
(二)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包括項目業主基本情況,項目名稱,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年限,投資概算,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會商項目前,各相關單位須將擬提交會商的投資項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件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報領導小組,同時建議會商日期。確定會商日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組長、副組長和各成員單位參加。
第六條 會商項目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初步審查結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攀枝花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行嚴格審核,明確是否同意建設該項目,並向項目業主單位或項目所在縣(區)政府書面說明同意或不同意建設的理由。
第七條 對通過會商同意建設的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向項目業主單位詳細說明項目備案(核准)程式,指導項目業主單位準備備案(核准)材料;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招商引資等相關部門亦需向項目業主單位詳細說明辦理相關手續的程式,指導項目業主單位準備所需材料。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會商意見積極完善項目備案(核准)材料,向項目備案(核准)機關申請備案(核准)。各級項目備案(核准)機關按許可權備案(核准)各類投資項目,並在規定時限內向項目業主單位出具項目備案通知書(或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檔案,或向上級備案核准機關轉報)。
第八條 未通過會商的各類重大投資項目,各級項目備案(核准)機關一律不予備案(核准)。
第九條 未通過會商取得備案(核准)檔案的各類投資項目,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等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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