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修訂)

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修訂)意在為進一步規範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攀枝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修訂)
  • 適用地區:攀枝花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確保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成立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根據會商項目屬性,相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市級相關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第二條 項目會商是指項目未進入正式立項程式前、處於意向性投資階段的原則性審查。同時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三條 會商範圍是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市本級投資建設項目。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的原則,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時效性進行會商。
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直接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進行網上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每次項目會商時負責匯總報送企業投資項目的相關情況,但不再對其進行會商。
第四條 對需要上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及其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深度,凡未達要求的不安排上會。
第五條 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業主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時效性;
(三)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
(四)項目投資匡算、資金來源方式及保障措施;
(五)項目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劃;
(六)項目選址、用地需求、環境影響、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方面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六條 會商材料通過協同辦公平台報送市發展改革委(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送的會商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材料是否完整和規範,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材料反饋給項目單位進行修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符合要求的擬提請會商項目材料後,徵求會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形成擬提請會商項目初審意見。
各成員單位在回覆意見中應明確項目的可行性、是否符合相關政策、是否建議通過等意見。回覆意見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加蓋公章,以正式檔案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附可編輯電子文檔。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擬提請會商項目的具體情況,將匯總後的材料報送領導小組,同時建議會商日期。確定會商日期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理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商項目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對項目的初步審查結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攀枝花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進行嚴格審核,明確是否同意項目建設,並出具《會議紀要》向項目業主單位或項目所在縣(區)政府書面說明同意或不同意建設的理由。
第十條 對會商同意建設的項目,業主單位依據《會議紀要》開展前期工作。對未通過會商的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等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對開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做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投資估算不得超過會商通過的投資額。如確需超過的,必須重新上會審議。
第十二條 如會商通過後一年內未辦理立項手續或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需重新上會審議。
第十三條 對於企業投資項目,各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能職責統一使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會商《會議紀要》或者項目核准機關出具的前期工作諮詢復函作為辦理手續的前置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試行)的通知》(攀辦發〔2013〕23號)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攀枝花市投資項目會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攀辦發〔2013〕41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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