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 章數:六章
攀枝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倡晚婚晚育和實行計畫生育,促進婦女就業,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有關生育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育保險費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徵收,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等必須參加生育保險。
第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市和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經辦所轄範圍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業務。人口與計畫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生育保險基金不徵稅、費。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和列支渠道:
(一)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二)繳費費率:各級機關、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2%繳納生育保險費;其他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單位全額徵收。各級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其他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其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職工從用人單位參保並繳費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範圍和標準:
(一)用人單位女職工在職期間發生的生育或終止妊娠所必需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
(二)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費用;
(三)用人單位女職工在生育假期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四)用人單位職工在節育假期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節育津貼。
本條第(一)、(二)項待遇的具體範圍和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人口與計畫生育、財政、衛生等行政部門制定。
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生育津貼或節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30天×生育假期天數或節育假期天數。按辦法計算的生育津貼或節育津貼若低於本人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職工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享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他用人單位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職工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時,享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待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前懷孕並在解除勞動關係後10個月內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攀枝花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的80%。
第十四條 國家規定的其他生育待遇仍由生育方所在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不得扣發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五條 職工生育或職工施行計畫生育手術應當在攀枝花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但在入院24小時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節假日順延)。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第十六條 職工生育(含引產、流產)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引起的併發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手術而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從中斷繳費之月起,6個月內補清欠費的,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6個月後補清欠費並繼續繳費的,從補清欠費次月起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欠費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改制、重組後,應由改制、重組後的單位繼續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併、轉讓的,接管方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責任。企業破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應清償所欠的生育保險費用。企業破產時,職工本人已懷孕的,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標準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享受生育保險的職工在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後1個月內,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原件或複印件;
(二)由代理人申報的,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或複印件、本人的授權委託書;
(三)屬於生育的,需持有經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備案的《計畫生育服務證》;
(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醫學證明和生育醫療收費收據;
(五)屬失業婦女的,提交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為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對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市審計局為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人,負責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執行人,負責對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和按規定及時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和計畫生育手術費,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單位或個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並視其情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