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執行近期國家出台的房地產相關新政,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現場會暨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有效調節市場供需關係,控制總量、消化存量,促進房地產業穩定健康發展,努力實現穩增長、惠民生目標,結合攀枝花市實際情況,提出了關於推進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和促進房地產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暫行意見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和促進房地產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暫行意見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執行近期國家出台的房地產相關新政,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現場會暨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有效調節市場供需關係,控制總量、消化存量,促進房地產業穩定健康發展,努力實現穩增長、惠民生目標,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暫行意見。
一、加大財稅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居民住房消費
(一)提高公積金使用率
1.放寬享受首套房政策範圍。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住房公積金債務的,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執行20%標準。
2.提高貸款額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最高貸款額度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貸款額不超過夫妻雙方繳存餘額的20倍調整為貸款額不超過夫妻雙方繳存餘額的30倍,繳存餘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3.放寬在攀購房貸款條件。凡在攀枝花購買住房的,能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職工,均可在攀枝花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延長貸款年限。一是放寬再交易房貸款年限,將“再交易房房齡不超過20年”調整為“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超過35年”;二是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可延長至退休後5年。
5.開展“商轉公”業務。職工以商業貸款購買住房的,如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經借款人申請,原貸款銀行同意,可以將商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6.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中間費用。將向個人收取的評估費、公證費和期房階段性擔保費,改由攀枝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7.放寬與開發企業合作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審核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8.放寬購房提取時限。政策調整後購買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一年內辦理”時間限制。
9.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提取額由“不超過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的上年度儲存餘額”調整為“不超過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的當前儲存餘額”。
10.開展公積金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提取。繳存職工可提取公積金支付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
11.放寬公積金銷戶提取。一是不在攀枝花市就業(辭職、解除勞動契約),且無住房公積金債務的,可以辦理銷戶提取;二是住房公積金借款人配偶在退休時可以直接辦理退休銷戶提取。
(二)提高個人購房補貼標準。對在我市新購普通商品房(140㎡及以下,含二手房)的外地戶籍購房者、本市農村居民購房者、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補貼政策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等3類人群,購房補貼標準由原來的1%提高到5%,其他人群補貼標準由原來的1%提高到2%。
新的購房補貼標準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購房的普通商品房購房補貼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促進攀枝花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暫行實施意見〉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號)執行。
(三)凡購房者(以家庭為單位)在攀枝花市購買商品房,一律以縣(區)行政區劃認定首套房;對於兩家及以上合用衛生間或廚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舊住宅不認定為首套房,此類住宅由屬地住建部門認定;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四)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內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不超過(含)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貸款契約簽訂時間和貸款發放時間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由財政按金融機構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的6%,對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
(五)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適用稅率由4%下浮到3%,報請省地稅局批准後執行。
二、搭建服務平台,積極推行徵收補償貨幣化安置
(六)加強政策引導,通過合適的貨幣補償及獎勵、稅費減免、財政補貼、信貸支持等優惠措施,引導居民主動選擇貨幣化安置。積極推進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力爭貨幣化安置比例達到70%以上。目前城區範圍內已納入舊改(棚改)計畫但未實質性啟動的項目,應由屬地政府作為徵收補償主體,調整為貨幣化安置。
(七)由屬政府搭建服務平台組織房源供應,鼓勵居民通過服務平台購買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政府對搭建服務平台的適用範圍、實施方式、準入條件、信息發布等進行細化和規定。
(八)轉變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採取實物配租與貨幣補貼並行舉措,保障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有所居。一是適當提高標準,鼓勵推行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各縣(區)根據公租房需求情況和建設計畫,通過回購面積適當的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三、制定鼓勵政策,進一步最佳化房地產業投資環境
(九)按下限預征企業所得稅。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按照10%的下限進行預繳。
(十)分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即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繳納40%,在項目主體結構驗收時繳納40%,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繳納20%。
(十一)最佳化住房供應套型結構。對於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適當調整套型結構。挖掘康養旅遊地產潛力,引導開發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建設小戶型成品住宅,吸引外地中老年人來攀購房。
(十二)促進房地產用地結構調整。國土、住建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狀況,研究制訂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促進其它產業投資。對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
(十三)加大房地產信貸投入。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增加有效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正常合理的信貸需求,對社會信譽好、業績佳,但短期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的企業和項目貸款予以重點傾斜。
(十四)加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加快炳二區、炳三區、炳四區、仁和片區、清香坪大水井片區水電氣、學校、醫院、農貿市場、通訊、道路、公交、城市綠化等配套設施建設。
(十五)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整治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我市房地產發展現狀和地理氣候等良好條件,著力穩定市場信心。
四、本暫行意見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一年。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相關部門配合。與此不一致的,按本暫行意見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