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交貨

擬制交貨

擬制交貨指供應商將對貨物的占有權轉移於企業,但並不在契約生效實際交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擬制交貨
  • 類型:貿易術語
類型
擬制交貨又可分為簡易交貨、指示交貨和占有改定三種:
(1)簡易交貨是指在契約成立前,貨物已經由買受人實際占有,出賣人不可能於契約生效後再向買受人實際交貨,因而法律推定出賣人在契約生效時即已完成交貨
(2)指示交貨也可稱為象徵性交貨,是指在貨物已由第三人實際占有時鑽遷兵糠,出賣人將匪己槳提取貨物的單證等占有權憑證甚至所有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以轉移占有權,或將對於第三人的返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替代實際交貨。
在認定指示交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如果出賣人為向買受人交貨的目的而合理地放棄貨物占有,將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然後再將提取貨物的單證交付給買受人的,出賣人鴉蒸符射於將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時完成實際交貨,而不是於向買受人交付提貨單證時才完成象徵性交貨。換言之,批示交貨僅存在於出賣人並非為向買受人交貨的目的而將貨物交榆斷欠由第三人占有的場合。
第二,出賣人通過讓與返還物的請求權移轉占有權的,應當向所售貨物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占有貨物的第三人發出通知,指示其向買受人交付貨物。該指示通知直接由出賣人向第三人發出的,到達第三人時,出賣人完成指示交付;該指示通知經買受人同意,由買受人持出賣人出具的檔案向第三人轉達的,買受人收訖有關檔案時,出賣人完成指示交付。
第三,除非買受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不能就第三人拒絕交貨向出賣人主張權利,出賣人應就第三人拒絕向買受人交付貨物承擔責任和風險
第四,買受人在出賣人交貨前,將買賣契約轉讓給轉買人,轉買人依受讓的契約以買受人身份要求出賣人交貨的,不屬買受人指示出賣人向轉買人交貨。這種情況應按契約轉讓的法律規則處理。
(3)占有改定也可稱為出賣人保有占有權的貨物買賣,是指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在貨物出售後的一定時間內繼續占有、使用貨物,僅需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因而推定出賣人在將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時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情況下,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有兩個契約關係:一是貨物買賣合束多霸同關係;二是買受人授予出賣人對貨物行使他物權的契約關係,如租賃關係、借用關係等。這與出賣人遲延交禁精棵貨、買受人遲延收取貨物是不同的。在買受人已取得貨物所有權而出賣人尚未實際交貨前,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繼續占有、使用貨物的,除另有約定外,應視為自買受人取得貨物所有權時,買受人即同意出賣人繼續占有、使用貨物,但貨物於買受人同意前已遭遇風險的除符埋外。
如果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並無出賣人繼續占有、使用貨物的契約,只是由於出賣人或買受人單方面的原因而未實際交貨,則不應按占有改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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