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操字案
- 主角:陳書偉
- 原因:事實和理由中僅寫了一個“操”字
案情簡介,事件背景,事件進展,被駁案件,
案情簡介
深圳陳書偉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卻在抗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深圳福田法院對陳書偉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法院認為,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 走出牢房後再次遞交5份寫有“操”字的抗訴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次事件引起網路一片熱議。
事件背景
從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電信運營商的“公關”下,福田區法院針對他起訴某電信運營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時間裁定不予立案,長期剝奪他的訴訟權。為立上案,他奔走於深圳市中院、福田區人大、福田區政法委、福田區法院、福田區紀委、福田區檢察院、市紀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紀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關注下,2006年3月才恢復了他的訴訟權。恢復訴訟權後他把一年多來某電信運營商近百個違規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說,提出的通信行業的有關“霸王條款”、消費陷阱、垃圾簡訊、違法收費問題,都得到了行政機關和社會認同,企業進行了整改。
陳書偉還曾寫下13萬字的小冊子用來“指導”消費者,他說,某電信運營商對此發布了《應對“反黑聯盟”工作部署》,廣東某電信運營商發出《關於應對反黑申訴聯盟投訴指南手冊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門,監控陳書偉,通過“控制、引導輿論,對政府施加影響”等途徑,封殺“團訴通信運營商的計畫”。
事件進展
2009年5月8日,陳書偉被釋放。11日下午,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銷司法拘留決定和複議決定的申訴書”,請求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複決字第1-5號”複議決定書、撤銷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他所作的拘留決定書。
陳書偉申訴的主要理由是:抗訴狀是寫給市中級法院的,區法院無權以抗訴狀的內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須由市中院作出拘留決定;區法院拘留決定書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對他作筆錄,屬於先判後審;如果區法院認為被侮辱的人是該案件的原審判員,那么他們就應當迴避此案的辦理。
他12日告訴記者,5月7日他在看守所時就被送達了抗訴通知書,並於5月11日交納了二審的訴訟費,深圳中院已經受理了這5宗抗訴,而他並沒有對抗訴狀進行修改。
而對陳書偉堅持在抗訴狀中不改“操”字的申訴行為,福田法院稱,將依法行事進行訴訟審核,不會因此剝奪其抗訴權利。
被駁案件
3281號案件:聯通公司規定交費必須交納最低30元。(陳書偉稱,工商局已確認此規定違法)
3282號案件:要求聯通公司必須提供兩年收費清單給用戶,因為提供收費清單是聯通公司的義務,訴訟時效是兩年。
138號案件:電信公司規定不得關閉移動信息業務功能。工業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出答覆,運營商應為用戶關閉移動信息業務功能,從而達到減少垃圾簡訊和杜絕被亂收信息費的目的。
149號案件:聯通公司和陳書偉在深圳中院達成和解,其中規定聯通公司必須尊重陳的公益行為,但聯通公司卻發文稱他為“著名維權分子”,對其投訴也不給予對等答覆。他以聯通公司違約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