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中文名:擅動特款類型:制度隸屬:財政管理制度時期:清代 財政管理制度。清制,凡特款支銷之錢糧,該承辦官於動用此款時,應先期報部聽核,俟議準後方準動支。若該承辦官不經報部核查,逕行動用,直至奏銷時始行開報,若經部照例核駁者,所駁銀兩即著擅動之官員獨賠。如不能完繳,照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