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2003年6月19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7月23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2003年7月23日市政府101號令發布,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81號令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7.23
  • 實施時間:2003.08.23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檔案。”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行政機關發布的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一)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四)轉發上級檔案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五)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六)會議紀要;
(七)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三、第七條調整為第八條,修改為“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和發文字號,生效日期。”
四、第十條調整為第十一條,刪除第三項,增加三項做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三)是否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是否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
(五)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規範性檔案在一定時期內適用的,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未規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有效期屆滿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認為仍需繼續執行的,按照制定程式重新發布。”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公布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同時將清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機關。
清理結果應當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八、第十六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對不按本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其他條款順序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屬檔案:撫順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2003年7月23日市政府101號令發布,201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81號令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檔案。
第三條 行政機關發布的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一)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四)轉發上級檔案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五)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六)會議紀要;
(七)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四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職責,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分別徑送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八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和發文字號,生效日期。
第九條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本辦法第3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是否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是否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
(五)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六)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有關的部門或者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15日內回復;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中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召開專題聽證會、論證會審查;
(二)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審查;
(三)組織有關部門協助審查。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通知制定機關提供更加詳細的情況說明;
(二)對審查核實後存在的問題,責令其限期修改;
(三)對拒不修改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在一定時期內適用的,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未規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標註“暫行”、“ 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有效期屆滿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後,認為仍需繼續執行的,按照制定程式重新發布。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公布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同時將清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機關。
清理結果應當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對不按本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23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撫順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撫政發〔1990〕174號文)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職責,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市、縣(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分別徑送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七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5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八條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本辦法第3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規定是否適當;
(四)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有關的部門或者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15日內回復;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中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召開專題聽證會、論證會審查;
(二)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審查;
(三)組織有關部門協助審查。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通知制定機關提供更加詳細的情況說明;
(二)對審查核實後存在的問題,責令其限期修改;
(三)對拒不修改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關。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對不按本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撫順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23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撫順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撫政發[1990]17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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