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科技期刊管理職責。
(二)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
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政策、
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二)擬訂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研究科技促進
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與優先領域;負責年度科技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三)擬訂科技
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擬訂全市產業基地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促進產業基地發展的政策,組織編制支持產業基地發展建設年度科技計畫;負責重大科技專項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措施;負責協調落實全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
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開發與推廣工作;管理市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市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八)擬訂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負責科技下鄉與科技扶貧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
(十)負責市
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擬訂最佳化科技人才資源的配置、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及科技人才成長的相關政策。
(十一)擬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擬訂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宣傳、信息、評估、統計管理及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指導科技第三產業發展。
(十二)擬訂全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全市科技系統相關外事工作。
(十三)負責科技創新巨觀戰略研究,為全市科技發展提供科學依據;負責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產學研合作計畫。
(十四)擬訂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編制重大專利技術轉化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契約和專利資產評估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工作;統籌協調全市智慧財產權涉外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技局設10個內設機構。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科技年鑑、科技宣傳、文字綜合等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全市科技發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及規劃;編制全市軟科學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重大軟科學課題研究與評審工作;擬訂全市科普工作規劃、計畫;負責產、學、研聯合協作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組織編制科技創新工程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科技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科技統計與分析;負責科技發展資金的指標預、決算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科技新產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及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監督檢查。
(四)國際合作處
負責擬訂全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與法規;編制全市國際科技合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協同有關部門對引進國外的重大技術項目進行科學論證並對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五)成果推廣套用處(社會發展處)
擬訂全市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的登記、鑑定和統計分析;負責市政府有關科技獎勵的評審和國家、省有關科技獎勵申報的初審工作;負責國家、省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申報工作及市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編制和實施工作;擬定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政策、規劃與措施;編制與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攻關計畫;推進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產業的發展;負責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創新平台建設項目的遴選和推薦。
擬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支撐和產業化計畫;負責高新技術及產業化項目的計畫、管理、鑑定和驗收;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組織申報國家、省科技攻關和
火炬計畫項目及統計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體系建設。
(七)農村科技處
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與政策;組織實施農村重大科技攻關、開發研究、星火計畫;負責全市科技興縣工作;負責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民科技培訓工作;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範;指導科技扶貧、科技下鄉等相關工作。
(八)產業基地處
負責組織編制和指導全市實施產業基地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擬訂促進產業基地發展的政策、法規;組織編制支持產業基地發展建設的年度科技計畫;負責基地研發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和產業項目的策劃、評估與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基地爭取國家和省在產業基地建設中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承擔市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智慧財產權處
擬訂全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重大專利技術轉化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契約和專利資產評估,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工作,管理全市專利中介服務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智慧財產權涉外工作及保護工作;負責專利執法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
事業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制定本系統幹部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現任領導
局長:張家娟。
附則
本規定由市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