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生豬產品入市管理辦法》在2010.12.2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生豬產品入市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23
- 實施時間:2011.03.01
《撫順市生豬產品入市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產品入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加工、餐飲經營和行政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入市是指生豬產品由本市市區外進入到本市市區。
第四條 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生豬產品入市管理工作。
工商、服務、衛生、質監、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產品入市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生豬產品入市實行備案管理、集中報驗、查證驗物、達標準入、聯合執法。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生豬產品生產企業,其生豬產品入市前應當到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申請備案:
(一)符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和《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建築和布局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規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設施設備條件;
(三)實現機械化、規模化、工廠化屠宰和冷鏈加工,具有與生產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卻等設施;
(四)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質量保證體系認證,通過HACCP認證,有完備的管理檔案、操作記錄。
第七條 生豬產品入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註冊商標;
(二)來自非疫區;
(三)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和企業開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四)胴體應當加蓋清晰的動物檢疫合格滾花印章、廠(場)名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分割肉製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最小包裝上應當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檢疫合格標誌,並註明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產品規格、執行標準和儲存條件等;
(五)運輸過程應當懸掛、密閉、冷藏,並整車簽封;
(六)組織狀態、色澤、粘度、氣味、煮熟後肉湯、肉眼可見雜質等感官指標,揮發性鹽基氮、鹽酸克倫特羅、汞、鉛、砷、鎘、鉻、金黴素、土黴素、磺胺類、氯黴素、伊維菌素、六六六、滴滴涕、水分等理化指標,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沙門氏菌等微生物指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市區外生豬產品入市代理商、批發商應當到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申請備案:
(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
(二)生豬產品應使用專用冷藏車輛運輸,胴體還應使用有懸掛設施的專用冷藏車輛運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進貨檢查驗收、銷售台帳、質量自查、質量承諾、索證索票等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豬產品入市的生產企業、代理商、批發商申請備案時,應提交生豬產品生產企業定點屠宰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HACCP認證;代理商、批發商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會同市服務業主管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代理商、批發商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書面說明理由。備案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條 禁止未經備案的生產企業、代理商、批發商在本市銷售生豬產品。
第十二條 生豬產品入市銷售前,應當到市生豬產品集中報驗處報驗,接受查證驗物。
查證驗物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會同服務部門進行。市服務業主管部門負責查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胴體上的廠(場)名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查驗《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檢測證明、胴體上的動物檢疫合格滾花印章、分割肉製品包裝上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檢疫合格標誌,以及國家、省、市規定應當查驗的其他印章、證明和標誌,並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對生豬產品藥物殘留及其他內容,依法進行檢驗、監測。
胴體小於45公斤的生豬產品入市除應當具有本條第二款規定印章、證明、標誌外還應當具有產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說明。
查證驗物合格的,換髮《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查證驗物不合格的,應當進行補充檢驗檢疫。發現病害生豬產品應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生豬產品入市銷售時,應當具有本市換髮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一豬(分割產品折合為65公斤)一證,隨貨同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市場開辦者、生豬產品經營者購進的生豬產品必須具有本市換髮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並按規定納入工商部門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系統,依法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餐飲業、食堂使用的入市生豬產品,應當具有本市換髮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生產廠家直接購進生豬產品入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接受查證驗物。
第十五條 冷鮮肉的經營場所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具備預冷、冷藏能力,銷售過程不得脫離冷鏈環境。
第十六條 禁止加工、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豬肉。
第十七條 經營、加工、倉儲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核對《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驗訖印章和其他各項證明、印章、標誌並建立生豬產品進貨台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出)貨時間等內容,並留存台帳、《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其他證明,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應當審查入場銷售的入市生豬產品,發現沒有本市換髮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者發現生豬產品經營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應當制止銷售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
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本市市區外生豬產品入市的生產企業、代理商、批發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取消其備案資格: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內兩次抽查產品不合格的;
(四)從事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不服從行政部門管理,拒絕、阻礙檢查的;
(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銷售和加工、餐飲使用的入市生豬產品不具有本市換髮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處生豬產品貨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相關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牛、羊、犬、禽等產品入市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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