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民“十不”暨撫順市民行為獎懲辦法

《撫順市民“十不”暨撫順市民行為獎懲辦法》在1996.09.1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民“十不”暨撫順市民行為獎懲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9月13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民“十不”
1、不隨地吐痰便溺
2、不酗酒鬧事
3、不賭博迷信
4、不說粗話髒話
5、不亂貼亂扔亂放
6、不干擾他人休息
7、不攀折花草樹木
8、不違犯交通規則
9、不損壞公共設施
10、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撫順市民行為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文明建市戰略,保證《撫順市民守則》的貫徹實施,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城市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區範圍內的一切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應本著統一領導、相互配合、分片包乾、以塊為主、獎勵和處罰相結合、專業人員執法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及相關規定行使執法職權。
第四條 各縣區、各系統、各企事業單位應認真組織貫徹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民有權對他人違反《撫順市民守則》的行為予以批評和制止。
第六條 撫順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到: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酗酒鬧事;
(三)不賭博迷信;
(四)不說粗話髒話;
(五)不亂貼亂扔亂放;
(六)不干擾他人休息;
(七)不攀折花草樹木;
(八)不違犯交通規則;
(九)不損壞公共設施;
(十)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第七條 凡認真遵守《撫順市民守則》、做到《撫順市民“十不”》或熱心維護社會公德者,為文明市民。逐級評選、樹立的文明市民先進典型,授予文明市民標兵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八條 凡違反《撫順市民“十不”》有關規定者,由有關管理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糾正,並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拒絕處罰者,在5倍限度內加重處罰。
第九條 隨地吐痰、便溺,處以5元罰款。
第十條 酗酒後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造成影響,處以30元罰款。
第十一條 以盈利為目的從事算命、算卦、看手相、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動,處以1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語言低級下流,處以20元罰款。
第十三條 有亂貼亂扔亂放行為的,予以如下處罰:
(一)在城區建築物、構築物、路樹、電桿上亂張貼、亂塗畫,按每處(張、件)處以10元罰款;
(二)在街路、居民區、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拋灑雜物、髒水,處以10元罰款;
(三)在道路、街巷、居民區等公共場地上亂堆亂放雜物,處以20-2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夜間在居民住宅區造成噪聲超標干擾他人休息,處以5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對攀折花草樹木、踐踏綠地、翻爬欄桿、在樹上拴繩、掛牌,處以10-5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騎車、步行穿越道路者,予以如下處罰:
(一)騎非機動車轉彎不減速,突然猛拐,雙手離把,手中持物,扶身並行,曲折競駛,逆向行駛,處以5元罰款;
(二)行人穿越道路不走人行橫道,翻越、鑽跨路間隔離或護欄,處以2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對損壞公共設施者,予以如下處罰:
(一)輕微損壞圍牆、圍欄、水池、公用桌凳、建築小品等市政公用設施,處以20元罰款;
(二)損壞路燈設施、擅自挪用道路邊石和方磚,處以50元罰款;
(三)損壞公車輛上設施或站務設施,處以50元罰款;
第十八條 在設有禁菸標誌的公共場所吸菸,處以5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條,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違反第十三、十五、十七條,由市城建局及其委託單位予以處罰;違反第九、十八條,由市愛衛辦及其委託單位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應持市政府統一頒發的執法證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執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民有權向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舉報,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遇超出本部門職權範圍之外違章、違法行為,應移交相關部門或採取扣押證件、物品的辦法,然後通過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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