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旅店業價格管理辦法

《撫順市旅店業價格管理辦法》是撫順市人民政府1996年8月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生效日期】1996-08-0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撫順市旅店業價格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駱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撫順市旅店業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店業價格行為,促進我市旅店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店業的價格是指本市接待住宿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旅店(簡稱旅店,下同)的客房住宿費、會議室租用費、餐飲價格毛利率、物品暫存、理髮等服務收費,附屬文化娛樂場所的門票、點歌票及食品、酒水價格等服務收費和商品價格。
第三條旅店業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格。
第四條旅店業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旅店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價格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制定旅店收費標準堅持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
第七條旅店業根據房屋結構、公共設備、服務質量、衛生安全條件,劃分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等外級五個等級(詳見撫順市旅店業等級標準)。
物價部門會同貿易部門按規定等級標準審定其收費標準。
第八條旅店各等級按照客房面積、床位、設備分別制定每個床位的收費標準,其中部分客房高於本等級標準的,可按上一個等級收費,低於該等級標準的,按所達到的等級標準收費。
第九條經有關部門批准,接待境外旅客的旅店,其客房收費標準應報市物價局,按審批程式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旅店可根據客源、季節變化,在批准的客房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度上下浮動,但上浮不得超過20%。
第十一條旅店會議室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按其設施、服務質量審定。
第十二條旅店代訂車、船、飛機票,代辦郵政、電信的收費,按國家、省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旅店的計程車、停車場、汽車加熱水等收費,按市物價局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旅店物品暫存、理髮、洗染、美容、按摩等收費,由經營單位自行確定,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旅店業的餐飲價格實行毛利率控制,對住宿旅客餐廳的毛利率,按旅店等級分別為40%(特級)、35%(一級)、30%(二級)、28%(三級)、25%(等外級)。旅店對外餐飲毛利率及餐廳經營的酒類,飲料加價按撫順市飲食行業價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旅店業的附屬文化娛樂場所的門票及點歌費,經營的食品、酒類、飲料、水果等按撫順市文化娛樂場所價格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旅店客房外租作為辦公用房的,其租金按批准客房收費的80%計收。
第十八條旅店客房床位收費以天為單位,住宿不滿一天的按一天計收,當天投宿到翌日十二時(含十二時)前離店的,按一天收費;超過十二時延至十八時(含十八時)離店的,加收半天房費;十八時以後離店的,加收一天房費。
第十九條經物價部門批准的旅店收費,是經營單位依法收費的依據,未經省、市人民政府及物價部門批准,旅店經營單位不得再向旅客價外收費。
第三章 收費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旅店經營單位的收費須服從物價部門管理,如實提供定級和調價資料,開業定級或調整收費標準,須提前15天向物價部門提交書面申報,經物價部門批准,申領《遼寧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
第二十一條凡被評定等級後的旅店業,均懸掛由物價部門和貿易部門統一監製的等級牌匾。
第二十二條市物價局負責指導全市旅店業的價格管理和全市特級和一、二級旅店的定級及收費標準的審批。縣、區物價局負責轄區內三級以下旅店收費標準的審批,符合特級、一、二級旅店標準的定級及收費標準,由經營單位報市物價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旅店各項收費須明碼標價,總服務台應懸掛價目表,公開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物價監督檢查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擅自調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罰款300元至500元;
(二)不按規定的計價辦法計收宿費、餐費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三)降低服務條件和服務質量,變相漲價的,每缺少一項服務項目罰款500元;
(四)降低飯菜質量,剋扣客人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每缺少一項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物價監督檢查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