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銜接需要安排市、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區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
(二)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規和區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建設全區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三)統籌協調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研判經濟發展趨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綜合協調全區巨觀經濟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巨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
(四)負責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並協調解決全區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五)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發展對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六)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
(七)承擔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安排區本級基建資金,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重大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參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八)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次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進全區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九)負責統籌推進全區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組織擬訂全區區域協調發展及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全區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負責協調推進 “一帶一路”建設工作。
(十)研究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相關工作,編制全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
(十一)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健康、人口和就業、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負責提出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許可權實施對能源項目和計畫的管理,負責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區煤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石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十三)推進全區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四)研究全區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係,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十六)擬訂全區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措施,監測全區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督報告制度。研究分析價格變動情況和趨勢,及時進行市場價格預警並提出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措施建議,建立、完善全區價格監測體系。組織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負責區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十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價格、收費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價格、收費標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區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價格、收費標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區管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的管理辦法,制定並調整區管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
(十八)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擬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項目。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及糧食和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九)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和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區糧食庫存檢查工作。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標準、糧食質量標準以及相關技術規範。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
1.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投資審批事項。(1)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2)對已列入區級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區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縣區政府審批。對下放投資審批權的項目,相應調整相關前置審批許可權,提高效率。(3)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有自我調節和約束能力、可通過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調控、符合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防止產生新的過剩產能的項目,由核准改為備案,完善備案制度,防止變相審批。對確需審批、核准的項目,明確範圍、程式、標準和時限,做好與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銜接,簡化手續、最佳化程式、線上運行、限時辦結,依法及時公開項目審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強巨觀調控,強化全區發展戰略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1)加強發展規劃制定、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等職能,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區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強化全區發展戰略規劃的約束和導向作用。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巨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提高相機抉擇水平,增強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2)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參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3.強化統籌推進數字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生態補償機制和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等職責。
4.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強化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民眾和企業的獲得感。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行業管理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面的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落實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投資審核範圍、標準和程式。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履行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區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職責,並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共同加強項目實施和監管。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區本級基建投資計畫綜合管理工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業發展建設需求,執行經區政府同意後下達的區本級基建投資計畫,加強項目實施和監管。
2.與有關部門在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分管領域內的區級專項規劃,並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報區發展和改革局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對需要安排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要徵求區發展和改革局意見。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有關區級專項規劃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上報區政府批准的規劃,有關部門須徵求區發展和改革局的意見或與區發展和改革局聯合上報。
3.與區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編制全區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區商務局負責在區發展和改革局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商務局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指導目錄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商務局擬訂並聯合發布。
4.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需報上級政府或上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申報和管理。需報上級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批、核准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項目,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申報和管理。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上報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科技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
5.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擬訂全區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提出人口政策。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實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全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6.與區交通運輸體系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由區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區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組織交通行業間政策、規劃和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生產要素的運輸綜合平衡與調節,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運。
7.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中介組織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研究提出中介組織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促進和規範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8.關於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工作的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統籌協調PPP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體制機制,強化PPP項目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規劃、審核、儲備等工作,並適時發布和組織推介,對全區PPP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等。區財政局負責與市財政局溝通協調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政府採購監管等工作,落實上級有關獎補政策,對PPP項目涉及的財政補貼實行預算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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