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房屋建築面積計量管理暫行規定》在1998.05.08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房屋建築面積計量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房屋建築面積的計量管理與監督,保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撫順地區進行房屋拆遷及安置、房屋銷售、出租、轉讓涉及房屋建築面積計量的,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面積的計算,按照撫綜開辦字〔1995〕26號《撫順市新建房屋住戶建築面積計算方法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其每戶的標稱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整棟樓的實際總建築面積與各分戶建築面積之和的差不得超過萬分之五。
第四條 凡《規定》實施前交付使用的房屋,對建築面積有異議的,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重新核定、計算。
第五條 對《規定》實施後交付使用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根據《規定》重新計算房屋建築面積;已移交的由接管部門重新計算。對結果有異議的,由技術監督部門認定。
建設單位撤銷或變更的,又未移交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房屋面積計量。
第六條 經簽發的房屋使用證明,必須註明房屋的建築面積,對更改有異議,須經技術監督部門核准。
第七條 凡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房屋建築面積,經用戶提出要求或市政府指定,可由技術監督部門計量。
第八條 凡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房屋建築面積計量的,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公正計量申請書;
(二)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
(三)房屋購買或使用證明複印件。
各建設單位、物業管理等部門,按照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提供圖紙、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經核准後的房屋建築面積,偏差超出第三條規定的,房屋使用證明必須按照核准後的面積進行更改。
第十條 凡對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房屋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到認定機關的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一條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建築面積計量的監督,依法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技術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