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市區封閉道路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

《撫順市市區封閉道路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在2000.09.2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市區封閉道路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範行人、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駕駛員,因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在我市城區封閉式丹東路、東西一路道路上,發生的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人不準跨越隔離帶,非機動車和行人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違者罰款,因違反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非機動車與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 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行為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條 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人行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須停車讓行;因搶行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按原通行信號在人行橫道內繼續通過的行人,應主動避讓;違者,發事故,由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人行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減速避讓行人。因未避讓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因轉彎及進出小區開口、單位大門、綠籬開口時,不避讓行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 行人通過有人行信號控制或沒有人行信號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遵守信號的規定,因行人違反信號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在設有人行天橋和人行橫道的路段上,行人須走人行天橋及橫道,學齡前兒童通過須有成年人帶領,因違反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行人走路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路邊行走,行人在機動車道內行走,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在機動車專用道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高架橋等道路上,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著標誌服裝的道路維護和清掃人員在正常作業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三條 行人必須在停車站點搭乘招停計程車或小客車,計程車或小客車也必須在停車站點停車,放行乘客,如因下車或搭乘,停車逗留等妨礙其它機動車通行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招停的計程車或小客車負全部負責。
第十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涉及上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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