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撫順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在2007.12.19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19
  • 實施時間:2008.06.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撫順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業經200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封山禁牧,是指對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區位重要、森林植被易遭破壞的林地進行封山管護,並在一定時期內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動的管理措施。
第三條 封山禁牧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封、育、管並重,恢復生態與保護農民利益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封山禁牧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扶持禁牧區民眾調整畜禽品種結構,種植優質牧草,做好舍飼圈養技術服務工作。財政、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封山禁牧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的封山禁牧和舍飼圈養工作。
第五條 國家公益林地、特殊保護和重點保護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商品林中的未成林造林地、幼齡林地和其它生態脆弱區域的林地為本市封山禁牧區,實行全年禁牧。
封山禁牧區以外的林地,在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期間實行禁牧,6月1日至10月31日可根據載畜量適度放牧。
第六條 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封山禁牧區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設立標牌、界樁及其它設施,註明封山禁牧區域、期限和有關要求。
第七條 建立封山禁牧責任制。國有、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封山禁牧分別由國有林場、村級組織、私營林場以及林農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負責。
第八條 鄉(鎮)林業站以及國有、集體和私營林場應當建立護林組織,負責監督、制止禁牧區內的放牧行為。
第九條 封山禁牧區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護林禁牧公約,明確村民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實行舍飼圈養者給予鼓勵和扶持。
第十一條 封山禁牧區、禁牧期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放牧、砍柴;
(二)移動或者毀壞標牌、界樁及其它封山禁牧標誌和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它活動。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由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致使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樹木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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