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姦婦案,發生於184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奪姦婦案
- 發生時間:1840年
- 發生地點:兩湖地區
- 發生時期:道光二十年
案件記載
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兩湖地區革生張謨灝與羅石氏寡居媳婦羅陳氏通姦致使羅陳氏懷孕,羅石氏知道後禁止二人來往,張謨灝貪戀羅陳氏,得知她家人少,就請吳士得幫忙搶奪。乘天黑,二人大聲喊叫闖入羅陳氏家中,把她搶出藏到不知實情的楊得家中,後被捕歸案。該巡撫因搶奪者只有兩人,既不是聚從伙謀又不是強占良家婦女,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絞候”減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吳士得是從犯,判徒刑,判羅陳氏枷號四十天。報部核查示下:張謨灝因奸搶奪羅陳氏藏於不知情人家中,實屬窮凶極惡,如僅以羅陳氏非良家婦女,張謨灝非聚眾搶奪減等,處罰太輕,改判張謨灝按“兇惡棍徒行兇主事無故擾害良人發配極邊足四千里安置例”充軍四千里,在臉上刺“煙瘴改發”四字,到配所杖二百,吳士得照張謨灝處罰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羅陳氏處“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照通姦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