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科舉考試中防止弊端的一項措施。明代鄉試中,主考官可在同考官未推薦的試卷(即落卷)中再查閱一遍,果有異材,亦可收錄,稱為搜落卷。目的是防止同考官舞弊,同時可彌補閱卷中的疏漏。清代的鄉、會試中,均把搜落卷作為一種定製,要求嚴格執行,以避免有遺珠之憾。康雍年間,搜落卷的主要責任在主考官。為保證搜落卷的效果,乾隆時規定,主考搜出之卷,交本房詳閱,如同意取中,則補寫推薦之條;如本房固持己見,則正副主考共同核定,實系應中之卷,必須寫明緣由。試卷解部時由磨勘官秉公評定,如本不當中,專責主考;倘系房官執拗,則照例嚴加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