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損害賠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崔素琴著《損害賠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於2009年7月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包括總則、過錯的侵權行為、過錯推定的侵權行為、無過錯的侵權行為、事故責任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6章。

基本介紹

  • 書名:損害賠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
  • 作者:崔素琴
  • ISBN:9787811396140
  • 定價: 45.50 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07月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損害賠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講述了: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我國的法制建設同樣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會的共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正在得到切實尊重和全面保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但是,伴隨改革開放的持續推進而引發的重大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化,無論是在不同法學門類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實踐中,還是在國家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創製與實施中,依然面臨著法治理念的衝突、權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適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諸多問題,亟待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實踐上的制度探索。為此,我們優先選取企業法、物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契約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訴訟法和損害賠償法等與主體權益保障和社會經濟發展緊密相關的九個法律領域,就其學術研究和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作出重點整理與深入分析,並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或根據法理提出解決方案,以期能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民眾提供一套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實用性的法律叢書。
作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國法律適用文庫之一,這套叢書呈現出以下鮮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無論是叢書的整體選材,還是每冊疑難問題的抓取,均須以事關廣大主體的社會經濟發展利益的爭議焦點為基點,以免流於一般;二是時效性,即無論是法律依據的採用,還是解決方案的選定,均須以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依據,以免不切實際;三是學理性,即無論是對於爭議焦點的分析與評價,還是對於解決方案的確定與論證,均須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觀臆斷。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一、侵權行為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事故責任侵權行為四種類型
二、侵權行為不法性的判斷標準是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產生了損害結果並能夠排除正當化事由以及違法性阻卻事由
三、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事故責任原則
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八種方式
五、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配方法
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應嚴格依法限定
七、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等
八、受益人承擔補償義務的條件主要是發生損害結果、受害人不能獲得充足賠償和法律的明確規定
九、數人侵權行為具有共同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是數人的致害行為侵害了同一法益且與該法益的受損結果有因果關係
十、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無過錯聯繫的共同加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十二、過失相抵的適用條件是受害人存在主觀過錯、實施了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
十三、不可抗力的抗辯效果是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十四、責任聚合時優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十五、責任競合的情況下,權利人一般可以自主選擇請求權
十六、侵權禁令的適用條件為存在現實危險、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
十七、按份責任的承擔應結合主、客觀因果關係論確定
十八、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範圍包括行使追償權的責任人範圍和行使追償權的責任範圍
十九、分擔責任的適用條件為雙方都無過錯、致害人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法律有明文規定
二十、墊付責任人追償權的保護期限應有所限制
二十一、適用免責事由主要是基於主觀目的的正當性、客觀原因、相對方過錯及法律的明文規定
第二章 過錯的侵權行為
一、“安樂死”不構成侵害他人生命權,但要通過具體立法對其適用條件和實施程式進行嚴格規定,防止其濫用
二、胎兒在未出生前受到健康利益損害的,從其出生時起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侵害身體權和侵害健康權並不完全重合
四、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權應平等保護
五、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承擔方式應與其侵害的姓名權的性質相適應
六、名稱權和商標權發生衝突時,應適用有條件的在先權機制
七、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的責任承擔方式應堅持恢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並重的原則
八、新聞報導嚴重失實,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九、內部刊物、資料所載內容有損他人名譽的,應根據其性質、傳播對象和傳播範圍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十、在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中,媒體可以用抗辯事由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
十一、沒有寫明真實姓名和地址,但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的文學作品有侮辱、誹謗情節的,應認定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十二、侵害死者人格名譽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侵害死者屍體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十四、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用公眾人物肖像的,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十五、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抗辯事由主要包括依法執行職務、公眾人物和具有新聞價值
十六、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七、侵害他人貞操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十八、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侵害他人著作權而不採取移除或其他阻止措施的,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十九、在網路侵權案件中,網路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應根據其提供的網路服務的性質和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來確定
二十、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一、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銷售的,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反向侵權行為
二十二、註冊及使用網路域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三、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四、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五、經營者實施商業欺詐損害他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六、經營者強制交易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章 過錯推定的侵權行為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致人損害的,應採用過錯推定的歸責方法
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應以職務行為具有違法性作為其必備的構成要件
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致人損害的,應由國家直接負賠償責任
四、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實質是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如果施工人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免除其責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應採用過錯推定的歸責方法
七、致人損害的工作物所有人、管理人因未盡到合理的維護、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八、工作物致害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過錯、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
九、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被監護人致人損害,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應在其賠償能力範圍內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
十一、特殊情形下的監護人責任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
十二、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損害的,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承攬人在執行承攬事務中致人損害,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主體,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第三人侵權致人損害,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十七、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章 無過錯的侵權行為
第五章 事故責任侵權行為
第六章 侵權損害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名目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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