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稅款核銷

損失稅款核銷指發生稅款短少損失時,按照制度規定的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核銷處理。基層稅務機關的自收稅款,在未繳庫前發生短少損失,經過調查,確認無失職行為,已無法追回的,可由損失單位填列“損失稅款證明單”,報請核銷。

稅款損失核銷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經批准核銷後,稅收會計以批准核銷檔案作為記帳原始憑證,據以進行帳務處理。但對由於不執行稅款報解制度規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稅額損失,應視其情節輕重報請領導批准酌情責成責任人賠償。稅收會計對損失的稅款,在按規定作出處理前,應列入帳內徵收數,暫作“結存稅款”,不得自行核銷和沖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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