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檢驗的作用
對保險貨物的損失進行檢驗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造成保險貨物損失的原因及其責任歸屬。
2)鑑定貨物損失的性質、範圍和程度。
3)及時對受損貨物採取搶救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通過檢驗發現損失屬於發貨人、承運人或第三者的責任時,可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追償。
5)通過檢驗發現貨物在運輸、中轉、裝卸、儲存等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將問題反饋給有關方面,以利今後採取有效的防損措施,改進工作,加強管理。
由於保險貨物損失檢驗是整個索賠和理賠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原則上,所有保險貨物的損失都必須申請進行損失檢驗,並取得檢驗報告,保險公司才接受對損失的索賠申請,予以理賠。但在實際業務中,屬於以下兩種情況的貨物損失,可以不申請檢驗。
1)如果貨物在目的港卸離海輪後,發現整件短少,對此損失,收貨人已取得由船長簽字認可的“貨物短卸證明單”。貨主可憑此證明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賠付後再依據此證明向承運人追償。
如果貨物在卸離海輪後,交給收貨人之前發生了整件短少,對此損失收貨人取得了港務局或裝卸人簽字認可的短交證明,對這種損失收貨人也不必申請檢驗,收貨人可憑此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2)對損失金額很小的損失,為節省時間和簡化手續,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要求被保險人申請檢驗,而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申請損失檢驗的時間
貨物發生損失後,應及時申請檢驗。因為檢驗的拖延,會給調查案件帶來困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如發現被保險貨物發生了任何損失,應立即向保險單上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
及時申請貨損檢驗是被保險人的一項義務,被保險人只有履行了義務才能取得保單權利。因此是否及時申請檢驗,直接關係到被保險人能否獲得損失補償。同時,及時申請檢驗還是保險人控制保險標的損失擴大的一種手段。被保險人只有及時申請檢驗,才能避免因延遲檢驗而造成損失的擴大。
檢驗的時間只規定應及時、立即,但對具體時間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申請檢驗是否及時,屬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分析損失案例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及時申請了檢驗。
在我國的貨運保險實踐中,對不同貨物的損失,保險人掌握的是否及時檢驗的時間也不完全一致,一般期限為收貨人提貨後貨物運抵收貨人倉庫後7天至10天。申請檢驗具體規定如下:
首先,對偷竊損失,一般不遲於發現損失後10天內申請檢驗,以免時間的拖延使現場情況發生變化而無法確定損失原因。
第二,對破碎、鉤損、污染等損失,要根據案情,考慮有無道德危險因素。其檢驗期限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掌握。
第三,對海運貨物中的海水造成的損失,一般應視作運輸途中發生的損失予以賠償。但對因延遲申請檢驗而擴大的損失部分,應酌情扣除。
若申請檢驗期限遲於保險期限,應根據條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一般來說,如果收貨人有條件及時申請檢驗,但由於本人的原因而拖延了,則應扣除因耽誤檢驗而使貨物損失擴大的部分,但有時貨物的損失因檢驗拖延而難以確定責任,且情況嚴重,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付。如果屬於收貨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使申請檢驗延誤的,則可按實際情況處理,但對明顯的屬於保險責任期滿後發生的損失或擴大的損失,應予扣除。
申請損失檢驗的地點
貨物一經運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原則上講,收貨人應立即提取貨物,並將貨物及時運送到倉庫。根據海運保險條款中“倉至倉”條款的規定,在海運貨物保險中,貨物一經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告終止。按照慣例,貨物一經進入倉庫後,收貨人應對貨物進行開箱驗貨,檢驗貨物是否與買賣契約的規定相符,是否發生了損失。在開箱驗貨時,一旦發現貨物已經受損,應立即申請對受損貨物進行損失檢驗。
在實際的損失檢驗工作過程中,在什麼地點對受損貨物進行損失檢驗,應根據保險責任終止地點並視收到貨物時的不同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一般來說,由我國保險公司承保的進口貨物大部分是轉運到內陸的收貨人倉庫後保險責任終止;由國外保險公司承保的進口貨物大部分是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保險責任終止。
申請檢驗的地點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收貨人在港口提貨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提貨時發現貨物已經有明顯的殘損,尤其是對外包裝有嚴重殘損或污損的貨物,收貨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有關各方進行檢驗,並及時將檢驗情況通知內陸有關保險公司。
雖然貨物包裝外表有損壞,但估計內部的貨物損失不大,或開箱檢驗反而有增加損失的可能;或即使開箱檢驗,由於受技術工具的限制無法鑑定損失時,可以暫不開箱檢驗,但必須辦妥異地檢驗手續。為了防止殘損的貨物在轉運期間損失擴大,收貨人必須在轉運前對殘損進行足夠的修補、整理或作必要的處理。
(二)收貨人在內陸倉庫提貨
進口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後,至運抵內陸收貨人倉庫後外包裝完好無損,一般由收貨人自行開箱檢驗即可,不必通知保險公司。若打開外包裝後,發現貨物受損,應儘量保持貨物原狀,並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到現場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