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中西部教育發展的指導意見》,實施援藏援疆萬名教師支教計畫,充分利用對口支援省市優質教育資源,集中力量向西藏、新疆選派援藏援疆教師,帶動和培訓當地教師,幫助西藏、新疆整體提升教育質量,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西藏新疆長治久安提供堅強保障。 現就實施援藏援疆萬名教師支教計畫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援藏援疆萬名教師支教計畫,建立西藏、新疆(含兵團,下同)與內地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常態化機制,緩解西藏、新疆受援地優秀教師不足的矛盾,輻射帶動西藏、新疆受援學校教育教學水平,切實加強西藏、新疆教師隊伍建設,提升西藏、新疆教育自給能力,全面提高西藏、新疆基礎教育質量,為西藏、新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培養愛黨愛國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主要任務
按照“合理、可持續、可實現”的原則,每年從內地學校選派一批優秀教師(包含專任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赴西藏、新疆支教。原則上以對口援藏援疆省市學校為主體,以理科教師為主、兼顧其他學科;以中學教師為主、兼顧國小學段,每10-20名教師組成1個工作小組,鼓勵組團支援1所學校。
援藏援疆的專任教師主要承擔學科教學和班級管理任務,組織教研活動,開展業務培訓和教學指導,充分發揮骨幹示範作用,與當地教師組成教學團隊,帶動受援學校整體提升學校理科教學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藏援疆的教育管理人員主要從事學校管理工作,推動受援學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學和管理水平。受援學校要組織教師、管理人員與支教教師結對跟學。
每年置換出一批受援地教師在西藏、新疆範圍內通過集中培訓、專題研修、跟崗學習等多種方式,參與各項教育教學、教研和管理活動,撰寫學習筆記、心得體會和培訓總結,提高學科教學能力。
根據西藏、新疆需求,按照現有對口支援關係,援受雙方協商確定選派計畫(詳見附屬檔案),具體選派方案、學科需求由西藏、新疆各地區、單位與對口援藏援疆省市銜接落實。
三、選派要求
(一)對口援藏援疆省市按照適地適校原則,精準選派支教教師,有效滿足受援地急需緊缺的教師需求。原則上從教育教學管理水平較高的中國小校選派援藏援疆教師。選派數量較多或選派有困難的省市,可以選派新任教師、退休教師、採取政府向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派教師或出資支持受援地招聘教師。
(二)選派援藏援疆的教師要求政治可靠、師德高尚、愛崗敬業、業務精良,堅決執行黨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感;作風紮實,不怕吃苦,甘於奉獻,身體健康;學校管理人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各單位不得從分流或下崗對象中選派援藏援疆教師。
對口援藏援疆省市採取政府向市場購買服務方式選派教師的,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集中委託,組團派出,可直接面向社會開展選派,或向符合條件的社會機構購買服務,選派的教師應當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有一定的教育教學能力,師範專業畢業優先。
援藏教師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適應高原工作環境。援疆教師年齡不限。支教教師進藏進疆前,由派出省份統一組織針對性體檢。
(三)援藏援疆教師每批在藏在疆時間一般為1年半左右。高海拔地區和有特殊情況可視情由援受雙方協商確定,支教期間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人員的,須及時補充,確保教學管理工作的連續性。鼓勵延長支教時間或留藏留疆工作。
(四)支教學校範圍為縣城或中心鄉鎮建有周轉宿舍的學校。受援地區、單位要在支教學校為支教教師配備必要的交通、生活設施。一般不安排援藏教師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學校支教。
(五)參加培訓的西藏、新疆當地教師要求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具有培養潛質。年齡原則上在40周歲以下。
四、管理方式
(一)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與西藏、新疆共同管理,以西藏、新疆各級黨委(黨組)管理為主。各受援地區、單位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教育部門、對口援藏省市前線指揮部、對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揮部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援藏援疆教師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二)西藏、新疆各有關部門應把援藏援疆教師作為本地區、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熱情關心、管理上嚴格要求。轉變“頂崗”代課用人觀念,創造條件發揮援疆援藏教師“傳幫帶”作用。新疆、西藏在自治區層面建立健全統籌協調與監督問責機制,確保支教教師在合適崗位發揮骨幹示範作用。各受援地區縣級以上黨委(黨組)承擔援藏援疆教師支教期間的安全保障責任,加強與援藏援疆教師和派出單位的溝通聯繫,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五、政策待遇
(一)對口援藏援疆省市選派的援藏教師有關待遇可參照《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對口支援西藏幹部和人才管理辦法的通知〉》(組通字〔2011〕58號)有關規定執行,選派的援疆教師有關待遇可參照《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對口支援新疆幹部和人才管理辦法的通知〉》(組通字〔2011〕6號)有關規定執行。
對口援藏援疆省市採取政府向市場購買服務方式選派的教師或出資支持受援地招聘的教師,所享受的待遇通過市場化機制確定。
(二)在執行組通字〔2011〕58號和組通字〔2011〕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選派教師所需經費,按程式列入對口支援西藏、新疆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可從各省市對口支援資金列支。
(三)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期間人事關係保留在原工作單位,援藏援疆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援藏援疆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發放工資,享受原工作單位同類同級別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援藏教師同時由西藏按照當地同類同級人員工資標準(含補貼)計發差額,援疆教師同時享受新疆所在地區同類同級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師按規定享受南疆工作補貼。
對口援藏援疆省市可按照現有援派幹部和人才的補助標準,給予援藏援疆教師適當的生活補助。西藏、新疆受援地應按規定為每位支教教師購買援藏援疆期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組織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體檢一次。因病因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人醫療關係和有關規定辦理。援藏援疆教師按受援地有關規定正常享受探親和寒暑假,可不參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組織的活動和學習。未休假的,按有關規定可由受援單位報銷一名家屬進出受援地的交通費。
(四)援藏援疆教師在藏在疆工作經歷視同城鎮教師到農村基層任教經歷,累計為其申報評聘職稱(職務)的任職經歷,取得的業績成果經審核後作為其評聘職稱(職務)的條件。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職稱評審時,應對援藏援疆教師給予重點傾斜。有條件的援藏援疆省市可以對已經符合標準條件的援藏援疆教師(不含正高級教師),按照程式經評審委員會評定,進藏進疆之前晉升一級職稱。援藏援疆期間符合受援地上一級職稱評聘條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參加職稱評聘,不占受援學校職數,援藏援疆期滿回原選派單位後,在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與規模允許的前提下,經考核合格應按在藏在疆的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予以聘任。援藏援疆期滿後如原單位撤銷、合併或改制,派出省市和單位要負責妥善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其他有關激勵政策由對口支援省市和單位參照現有同類援派人員的待遇研究確定。
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派出的援藏援疆教師,期滿後在藏在疆或回派出省市參加中國小教師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體待遇保障政策由對口援藏援疆省市會同西藏、新疆自行制定。
(五)建立援藏援疆教師績效考核評估機制,根據人員管理許可權,由對口援藏援疆省市(單位)和受援地市教育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以受援地教育部門為主,對援藏援疆教師進行考核。強化考核結果套用,樹立正確導向,對於援藏援疆期間表現優秀、受基層歡迎的優秀教師,西藏、新疆在評優表彰等方面優先考慮;作出突出貢獻的,西藏、新疆徵求派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後,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於援藏援疆期間考核不稱職或援藏援疆期間存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置換參加培訓的西藏、新疆當地教師,由培訓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培訓學校共同管理。培訓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發放工資,享受原工作單位同類同級別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探親、休假。培訓學校要對參加培訓教師培訓情況進行認真考核,提出考核意見。
六、組織實施
(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結合職能分工,做好指導協調和跟蹤督查工作,共同組織實施援藏援疆萬名教師支教計畫。
對口援藏援疆省市和西藏、新疆結合職能分工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創新選拔選派方式,做好人員選派工作,完善派出單位和受援地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落實相關經費和激勵保障政策。受援地區、單位要為援藏援疆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教學設備和生活條件,做好日常服務工作,落實相關待遇與保障措施。
(二)首批選派的援藏援疆教師於2018年春季開學前到位,確有困難的省份,經援受雙方協商一致,可於2018年秋季開學前到位。
(三)參加培訓的西藏、新疆當地教師,由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管理辦法,確定人員和時間,開展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