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藏優惠政策

為了貫徹全國對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積極做好受援工作,西藏自治區政府決定在稅費減免、土地徵用、施工電力、運輸保障和簡化辦事程式等方面,對對口援藏項目建設實行優惠政策。

基本介紹

財稅金融政策實行優惠,土地徵用及拆遷優惠政策,施工電力和運輸保障優惠政策,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財稅金融政策實行優惠

(一) 對口援藏項目建設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二) 在對口援藏項目建設過程中,凡涉及地方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全部免收;凡涉及企業、農牧民利益的,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最低標準徵收補助費、補償費;凡國家規定徵收,自治區尚未開徵的稅費,一律不予徵收;凡自治區未規定的收費項目,各地市、各部門一律不準徵收。免收的費種主要有: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採礦權使用費及手續費、水資源費、工商管理費等。減征的費種主要有:定額測定費徵收50%;工程監理費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取。
(三) 對口援藏項目建設所需建築用的沙、石料,在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劃定採區後合理開採;屬於自采自用的,免徵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地方所得部分。
(四) 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對口援藏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搞好金融服務。對資金來源有保證的對口援藏項目,商業銀行可根據項目的建設進度及時“墊貸”;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是否貸款的答覆。在實行轉帳結算的前提下,對口援藏項目確實需要支取現金的,各商業銀行要及時支取。同時,金融部門要改善服務,提高效率,加快資金清算速度。

土地徵用及拆遷優惠政策

(一) 及時提供並保障對口援藏項目建設用地。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對援建項目所需國有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後再無償劃撥;所需集體未利用土地,由政府徵用後無償劃撥。需要使用農用地的,按徵用農用地最低標準由當地政府統一徵用並進行補償後予以劃撥。對口援藏項目建設用地,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費。
(二) 使用現有城鎮建設用地需拆遷原有建築及附屬設施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拆遷工作,並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最低標準進行拆遷補償。

施工電力和運輸保障優惠政策

(一) 電力部門要優先保證援建項目施工所需電力,免收供配電貼費和增容費。
(二) 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為對口援藏項目建設提供運力上的保障,高質量地做好運輸服務。對緊急、重點援藏物資和人員的運送,優先安排所需運力。

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一) 簡化對口援藏項目審批程式。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一道按規定程式報批,初步設計、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審批。自治區對口支援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搞好對口援藏項目的全過程服務。凡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推透、扯皮。對缺少一般性材料的,可先受理後補齊材料。自收到完備的報批檔案後,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完審批手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對特殊情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跨區域的重大工作事宜,應報請自治區對口支援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進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主動地組織落實。
(二) 各地市、各部門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憑自治區、地(市)對口援藏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認證手續執行各項優惠政策規定。對減免的稅費,有關部門在審查項目概預算時不再列入。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各項優惠政策實施工作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一查到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並限期改正。
(三)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全心全意服務於對口援藏工作的大局意識,切實轉變職能,提高辦事效率,調動方方面面的積極性,把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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