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於2011年11月9日由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揭府辦〔2011〕100號印發。該《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揭陽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揭府辦明電〔2009〕11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9日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
:揭府辦〔2011〕10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碰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揭陽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按照《廣東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粵府辦〔2011〕5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揭陽市對各縣(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各縣(市)政府是本地區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房管)、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物價、地稅、民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考核以市政府與各縣(市)政府簽訂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為主要依據,包括市政府下達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相關資金投入、土地供應、優惠政策落實和規範化管理情況等。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分級考核、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日常督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重點核查相結合。
第六條 考核工作每年進行1次。每年1月31日前,各縣(市)政府對各地當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並將自評情況書面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於每年2月底前,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民政局、城鄉規劃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對各縣(市)政府上一年度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工作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審查自查工作報告、召開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座談會、查看資料、實地抽查項目建設情況等方式進行,並通過量化打分、綜合評價,分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確定考核結果。對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內有2次以上約談或1次以上問責記錄的,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具體量化考核評分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印發。
第八條 對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將約談有關縣(市)政府責任人:
(一)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
(二)目標責任分解落實不到位、項目與地塊對接不到位、資金落實不到位的;
(三)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辦發〔2010〕10號)實行問責:
(一)執行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
(二)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住房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處置不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監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考核結果在考核工作結束後半個月內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匯總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通報各縣(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和各縣(市)黨委、人大常委會。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時,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獎勵;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時予以核減。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各縣(市)政府政績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對縣(市)政府領導班子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印發揭陽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揭府辦明電〔2009〕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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