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郵政·總論》:“上官媒揑有司之短長,跟胥
播弄屬役之過失,非以貪污揭參而挾詐,即以不法衙蠧而
訪拿。”
《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四回:“不多幾天,省里來了委員,把姓 朱 的上了刑具,提回省里,原來已經揭參出去了。”
清·李寶嘉《
官場現形記》第二回:後來一打聽,倒是從前在江南揭參他的那個知府,現在正做了江西藩司。
冤家路窄,偏偏又碰在他手裡,他心中好
不自在起來。
李劼人 《大波》第三章五:“這個克復 新津 的責任,大人最好是交給 朱統制 ,並且給他一個限期……違了限,就揭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