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押證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換押證
  • 類別:名詞
  • 屬性:換押手續
  • 相關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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