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科學技術局

揚州市科學技術局

揚州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揚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發﹝2019﹞6號),市科學技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揚州市科學技術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揚州市科學技術局局長:陳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科學技術局
  • 外文名:Yang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陳星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統籌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進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市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組織管理市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
(四)編制市級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統籌基礎研究、前瞻原創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產業變革技術等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和套用示範。
(五)擬訂科學與工程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基礎設施與條件保障等基地平檯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組織實驗室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科技社會組織相關管理工作。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統籌開放共享。聯繫駐揚州的中央部屬、省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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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
(九)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高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區編制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各類科技園區和科技產業綜合體、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牽頭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等工作。
(十)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二)擬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和措施,協調推進跨國(境)技術轉移工作,指導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資研發機構建設。
(十三)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重點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外國人才、人員工作許可等事項。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圍繞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功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宣傳、檔案、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機關各處室目標責任制的管理和考核。
(二)發展規劃與資源配置處。擬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開展評估,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布局最佳化;組織開展技術預測,承擔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運行相關工作;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負責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承擔重大調研任務;承擔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工作,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統籌管理市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組織制訂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各專項年度計畫;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協調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負責本級科技部門經費預決算和所屬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科技對口支援及機關後勤、安全等工作。
(三)科技人才與政策法規處。負責依法行政及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推進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和實施全市科技創新發展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軟科學研究工作;負責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做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研經費使用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科學普及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議,配合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人才計畫。
(四)科研機構處(行政審批處)。統籌科技創新基地布局,擬訂和實施推進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組織申報和管理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指導推進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推動科技服務業、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負責研髮型企業管理工作;承擔科研技術裝備、實驗動物管理工作;負責外國人來我市工作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聯繫駐揚州的中央部屬、省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
(五)高新技術處。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組織申報國家和省重點研發計畫(產業前瞻與共性關鍵技術),編制和管理市重點研發計畫(產業前瞻與共性關鍵技術),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指導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等的組織申報和管理工作,培育創新型企業梯隊;負責指導科技產業綜合體、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工作;負責推動科技創新創業投融資體系建設,承擔推動科技與金融結合相關工作。
(六)農村科技與社會發展處。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申報省農業科技支撐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市農業科技支撐計畫,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國家農業科技園等農業科技載體以及農業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指導科技富民強縣工作,負責科技特派員、科技扶貧工作,推動農業、農村科技進步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申報省重點研發(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市重點研發(社會發展)計畫;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涉及資源環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可持續發展綜合實驗區以及其他社會事業領域的科技工作;擬訂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組織申報省基礎研究(自然科學基金)計畫,承擔市自然科學基金的組織實施工作。
(七)創新發展處。指導協調推進區域創新工作,負責創新型城市、創新型縣(市、區)、創新型鄉鎮建設的指導等管理工作,指導和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指導管理和協調服務,指導高新區編制建設規劃,承擔高新區績效評價工作;負責長三角科技合作;擬訂推進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和政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負責我市與國內重點科教單位戰略合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負責區域科技合作,組織開展國內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八)科技成果與技術市場處。擬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技術創新、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政策措施、舉措,負責組織申報和管理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資金計畫,編制和管理市科技成果轉化培育資金計畫;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勵、外國專家獎勵及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等管理工作,擬訂科技成果登記、評價、獎勵、保密、推廣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承擔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指導和推進技術市場建設,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負責科技社團、科技行業協會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關工作。
(九)國際科技合作處(市外國專家局)。擬訂國際科技合作、科技交流及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推動落實;組織申報省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市國際科技合作計畫;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行動計畫,組織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承辦全市對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關團組、人員出國(境)審批事項;承辦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負責對外科技宣傳工作;指導國際合作基地和外資研發機構建設;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的規劃、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重點外國專家吸引集聚機制和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項目;承擔外國人來本市工作、外國高端人才資質管理和服務保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科學技術局行政編制為3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6名(含機關紀委專職副書記1名)。
市科學技術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揚州市科學技術局局長:陳星

其他事項

市科學技術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科學技術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揚州市科學技術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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