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報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無形資產戰略,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開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依法、依職權查處違法案件;承擔本系統市場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協調、指導、監督全局執法案件查處工作,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承擔反壟斷調查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委託承擔本區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據委託對全區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經營秩序,依法監管市場交易和網路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工作,推進放心消費創建。負責全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促進全區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開展服務全區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發展工作,依職權提供相關信息、數據。承擔區民營經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職責。
(七)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實施全區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區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區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等質量監督工作。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及規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推動落實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負總責機制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負責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及處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檢查、整頓治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急)處置,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發布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
(十二)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零售、使用環節質量管理規範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依法開展藥品、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推動落實相關企業(單位)主體責任。依法對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發布有關藥品、醫療器械流通使用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查處藥品、醫療器械等在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承擔執業藥師資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和運用。統籌協調全區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推動智慧財產權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全區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和人才體系,研究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和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國家計量制度在全區的執行,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市場計量行為和商品量的監督。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區標準化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檢驗檢測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檢驗檢測工作規劃,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完善全區檢驗檢測體系,規範檢驗檢測市場。
(十七)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認證認可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區產品認證、體系認證、服務認證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應急和新聞宣傳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區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戰略。加快建立企業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區內外先進標準提升全區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許可,精簡各類證照,壓縮審批時限,最佳化審批流程。推進“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加快完成“不見面審批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全面實現“開辦企業3個工作日內完成”,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推進事權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實監管服務力量。加快推進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
3、嚴守安全底線。按照“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嚴格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發揮智慧財產權整合效應。加強統籌協調、資源整合,綜合運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使用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最佳化公共服務供給,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
6、提高服務水平。加強統籌協調、資源整合,綜合運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整合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職責分工
1、與區公安部門有關職責分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區公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區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化管理中心)。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協調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會議會務等工作;承擔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和本系統重大事項的督查督辦;承擔本系統國有固定資產、裝備、基本建設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和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和與新聞媒體的交流合作,協調組織本系統重大宣傳活動和輿情處置工作。負責本系統網路安全、數據套用及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相關信息化項目實施工作。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區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規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強制執行和賠償工作;承擔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創建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科)。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審核職能,負責行政審批(含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發照、發證以及行政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網上公開和網上諮詢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聯辦、疑難許可項目等工作;承擔上級業務管理機關授權或委託的部分登記註冊事項初審和審核工作;負責派出機構行政審批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各類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並協助做好公開工作。負責促進全區民營經濟發展等工作,承擔區民營經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四)信用與風險監督管理科(廣告管理科)。負責各類市場主體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年度報告公示和抽查工作;承擔企業信用信息監管工作,負責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承擔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全區無照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誠信體系建設和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實施全區廣告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組織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負責全區廣告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廣告監測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工作。
(五)價格監督管理科。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辦法和措施;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查處工作;指導全區價格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工作。
(六)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科(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擬訂和組織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網路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監管平台建設套用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網路交易行為監測工作。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依據委託承擔本區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據委託對全區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協助指導本區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組織開展全區公平競爭審查,擬定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法和措施,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案件。擬訂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整頓工作。承擔區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市場契約管理科。負責規範和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依職承擔農貿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農資經營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糧食等流通市場監管工作,參與市場培育、提檔升級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區農貿市場提檔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契約格式條款訂立;開展守契約重信用評價活動;指導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協會工作。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後處理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有關領域消費維權工作;完善消費維權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和指導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安全、智慧財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及諮詢的受理、轉辦和來訪接待等工作。
(九)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強區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統籌質量基礎實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貫徹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組織開展質量督察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參與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按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制定全區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計畫;承擔國家、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負責實施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實施全區認證發展規劃、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全區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實施全區檢驗檢測發展規劃和制度措施;負責全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擬訂全區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檢查考核評價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聯合檢查行動和重大整頓治理;監督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統一發布食品安全監測信息;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食品生產經營環節抽檢計畫;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擬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區食品、食品添加劑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安全可追溯體系;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生產環節的應急處置預案,配合調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事件。
(十二)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科(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和組織實施流通環節中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開展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收集、上報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參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處理處置,指導局下屬機構開展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經營環節食品快檢工作。
負責食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分析掌握全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措施;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區特殊食品安全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特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科。貫徹實施國家藥品流通法律、法規,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依法監管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組織實施對全區藥品零售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藥品(含基本藥物、醫療器械)招標監管;監督實施醫療器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分類管理,開展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組織開展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負責全區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國家、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抽樣監測工作;配合實施全區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等產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和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組織編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和處置,配合有關部門相關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實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組織對特種設備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管理特種設備檢驗作業人員的資質考核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負責高能耗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特種設備應急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五)標準計量科。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實施全區標準化戰略和發展規劃;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共同推進標準化工作;協助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管理團體標準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協助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指導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管理全區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組織量值傳遞、量值溯源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依法管理計量器具製造工作;監督管理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協調組織對商品量的計量監督;承擔能源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能源效率標識的管理;規範社會公正計量機構。
(十六)智慧財產權科。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有關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鼓勵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和註冊登記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各級智慧財產權計畫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組織實施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和地理標誌培育工作,負責馳名商標推薦;承辦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重要問題及相關政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負責全區有關智慧財產權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報送工作;組織開展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養;承擔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推動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組織落實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以及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智慧財產權信用管理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計畫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區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區智慧財產權發明與保護協會工作。
(十七)財務審計科。擬訂本局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財務工作。承擔本局財務經費預決算、財政規劃、績效管理、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及各類資金、專用基金管理工作;承擔本局財務經費收支、非稅收入收繳和票據的管理、核算工作;承擔對所屬單位的相關審計工作。
(十八)組織人事科。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考核獎懲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承擔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牽頭開展本系統評選表彰;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和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初審等相關工作。
派出機構
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區域設定城中分局、城南分局、城北分局、開發區分局、郭村分局、小紀分局、樊川分局、邵伯分局、丁溝分局、宜陵分局、武堅分局、真武分局、吳橋分局、浦頭分局,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機構,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在各自轄區內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價格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諮詢活動;依據授權履行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審批服務職能;負責市場主體信用與風險監督管理職責,承擔檢查監督市場主體、查處無照經營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和規範實施監督管理職責(不含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職責);負責本轄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承擔督促企業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整治等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職責,承擔智慧財產權發展、保護等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職權和本局的授權承擔轄區內價格監督檢查和網路交易、反不正當競爭、規範直銷和反傳銷、廣告、有形市場、契約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委託開展反壟斷相關工作;受理、處理轄區內消費者諮詢、投訴和舉報;調查、處理轄區內投訴、舉報案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依據法律法規、職權和本局的授權查處轄區內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經濟案件;收集並報告轄區各類經濟主體的違法信息;完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各派出機構內設綜合股、業務股、監管股,均為正股級。
機構編制
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