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建築協會是揚州市城鄉建築、安裝、市政、水利、勘察、建機、建材、預製品生產企業及相關的院校、科研設計院所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行業社會組織。揚州市建築業協會由揚州市建築業聯合會(1987年2月成立)和揚州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1988年1月成立)於1994年4月合併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建築業協會
- 類別: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1994年4月
- 協會會長:卞石安
協會概況,主要職能,負責人更迭,服務內容,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揚州市建築業協會是由揚州地區建築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建築產品生產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企業,及直接從事建築科研、試驗檢測、教學的單位自願結成的,並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地方社會團體。我會始終堅持以“企業為本,服務至上”的治會宗旨,講究實效,節奏明快,深受企業擁護和支持,先後榮獲 “江蘇省協會系統先進集體”、“揚州市先進社團”光榮稱號。我會是全市各個行業協會中成立較早、運作較好、規模較大的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家,目前會員單位不斷增加,外地進揚施工企業正在陸續地自願加入我會行列。
主要職能
揚州市建築業協會的主要職能及工作內容:
(一)研究探討有關建築業改革、發展的理論和政策;
(二)參與調查和制定行業法規和發展規劃;
(三)開展調研活動,為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服務;
(四)在行業內開展工程質量獎“瓊花杯”和“最佳企業”、“先進企業”、“優秀項目經理”等評比活動;
(五)自辦會刊《揚州建築業簡訊》,2001年10月擴版後創辦《揚州建築業》雜誌,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宣傳揚州建築業的地位和作用,傳遞市場及企業管理信息,進行經驗交流;
(六)協助企業培訓人才等。
負責人更迭
1987年2月,成立揚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會長(法定代表人)朱震祥。
1988年1月,成立揚州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會長(法定代表人)萬錡。
1994年4月,揚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揚州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合併,建立揚州市建築業協會 ,會長(法定代表人)朱震祥。
2001年4月,揚州市建築業協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卞石安。
服務內容
服務企業是我會最主要的工作內容。多年來,我會依靠政府、依託企業,圍繞經濟工作中心,服務企業需求。在服務過程中堅持新老會員一個樣、大小會員一個樣,國營、民營一個樣,本地外地一個樣的原則,認真做好如下工作:
——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建議,當好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參謀和助手。
——組織市場考察和研討,為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獻計獻策。
——通過開展講座、論壇等活動,為企業科學發展提供思路和啟迪。
——評選揚州市“瓊花杯”優質工程,向省、國家推薦“揚子杯”工程、“魯班獎”工程和國家優質工程;評選揚州市建築業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項目經理,同時向省和國家推薦表彰,構建企業品牌;
——組織QC小組培訓活動,召開QC成果發布會,向省、國家推薦表彰,推進行業科技進步。
——開辦法制講座,提供法律諮詢,促進企業依法治企、依法維權。
——辦好會刊《揚州建築業》,與各類媒體開展廣泛合作,為企業提供交流平台和宣傳視窗。
——完成政府交辦的相關事項。
協會章程
揚州市建築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本會名稱為揚州市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Ya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揚州地區建築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建築產品生產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企業,及直接從事建築科研、試驗檢測、教學的單位自願結成的,並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地方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服務為宗旨,傳達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進企業改革創新,促進建築業科學發展,為做優做強建築強市和揚州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住所:江蘇省揚州市玉器街6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築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調查研究建築業的發展方向和應對措施,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參與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四)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和諧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新科技,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七)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組織信息交流,收集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組織評優評先工作和QC小組活動,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獲取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採取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懲戒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或免去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五)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經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在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九)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求真務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本會秘書長以上領導人人選由本會推薦,經業務主管單位研究同意,或業務主管單位直接提名後,按章程有關規定進行選舉;本會其他工作人員的選配和調整,由本會根據需要提出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辦公會職權有:審議秘書處重大事項提案;審議秘書處提出的部門設定議案;審議新會員入會和會員除名的議案,提交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審定;審議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譽會長等人選議案,提交理事會選舉或罷免;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會長辦公會不定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分支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按程式規定決定秘書處等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經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