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公園條例
- 發布日期:2017年9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2月1日
- 發布機構: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7月26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園是指具備良好綠化環境和較完善設施,向公眾開放的,以休憩、健身、遊覽、娛樂為主要功能的公共場所,包括開放式管理公園和封閉式管理公園。
第三條開放式管理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公園事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規範建設、科學管理、充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範圍和管護單位等內容。
公園名錄編制、公布、調整的標準和程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保證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
編制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全市公園體系的發展和保護目標,做到布局合理、覆蓋均衡、體系完整、功能多樣;
(二)根據不同區域人口數量,科學規劃綜合公園、社區公園的選址、面積和服務半徑,方便公眾使用;
(三)因地制宜,配套建設農村文體活動廣場;
(四)改善城鄉環境,鼓勵利用荒灘、荒地等建設公園。
編制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意見,規劃報送審批前,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八條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公園數量和面積不得減少,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使用性質。
確因國家重點工程和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已建成的公園用地使用性質,屬於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調整;屬於縣(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應當經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調整。
涉及城市永久性綠地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城市永久性綠地保護規定執行。
第十條科學合理利用公園地下空間,嚴格控制商業性開發。確因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開發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依法審批。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公園設計規範,制定符合本市實際、體現本地特色的市公園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公園設計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注重人文景觀和文化藝術教育內涵。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綠地面積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栽植的樹木應當符合本地區自然生長條件。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公園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提交公園設計方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公園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交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公園的養護和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在施工契約中約定。
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公園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六條公園配套服務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設計方案、技術規範和安全標準,並與公園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社區公園照明和亮化設施的建設、維護,納入市政路燈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公園名稱依照地名管理規定確定。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條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行政管理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行政管理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
第二十條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參與編制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
(二)組織起草市公園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
(三)制定公園管護和服務規範、操作規程;
(四)監督檢查公園管護質量;
(五)組織培訓公園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六)組織公園資源調查,負責公園名錄管理工作;
(七)指導縣(市、區)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公園管護單位,並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護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護制度;
(二)建立、管理公園檔案;
(三)管理公園內文化健身娛樂、配套服務等活動;
(四)執行安全管理規範,落實公園內安全管理措施;
(五)組織公園志願服務活動;
(六)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園管護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並予以公布。
公園管護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遊客數量超過公園容量設計規定或者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護單位應當制定公園設施管護制度,加強公園內建(構)築物以及各類設施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保持設施完好、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園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範管理養護公園內的植物,加強植物病蟲害防治。
第二十六條公園管護單位發現水體污染、水位異常,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水利部門報告,並配合採取措施治理。
公園管護單位應當保持公園內封閉式景觀水體清潔。
第二十七條公園管護單位應當制定公園衛生保潔制度,保持公園環境優美、整潔。
公園內應當實行垃圾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園內綠化養護、保潔、安保等項目委託相關專業單位實施的,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實施單位。
第二十九條公園管護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護職責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告知公園建設單位;不予改正的,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管護單位。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條公園應當定時開放,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公園管護單位應當將開放時間在公園入口處公告。
因特殊情況需要閉園的,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並向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鼓勵公園管護單位根據公園規模、遊客容量等,依法組織民間交流、文化體育等活動,提高公園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園名錄信息系統,便於公眾查詢。
鼓勵公園管護單位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方式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根據遊客容量和公眾需求,公園內應當合理設定座椅、園燈、廁所、垃圾箱等公共服務設施和醫療、消防等應急設施,並按照有關標準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四條綜合公園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應當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服務指南、禁止行為警示牌,園內的路口應當設定指示標牌。
公園內的危險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誌,健身、遊樂等設施應當設定安全提示標誌。
公園內的各類標牌應當規範清晰、整潔完整,文字、圖形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五條綜合公園和有條件的社區公園應當配套建設健身步道、健身區、兒童戶外活動場所,設定老年人休憩區、母嬰室。
第三十六條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商業攝影等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並與公園管護單位簽訂協定,在指定範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損壞公園設施和景觀。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在公園內設定配套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公園設計方案的要求。
在公園內提供配套服務,應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公園內禁止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
第三十八條公園內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廣告。需要設定的,應當依法審批。
第三十九條公園管護單位可以禁止攜帶犬類等動物進入公園,殘疾人需要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攜帶犬類等動物進入的公園,應當在公園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定禁止標誌。未禁止的,動物攜帶者應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自行管理好動物,備好處置袋並及時清除動物的排泄物。
第四十條禁止車輛進入公園,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執行公務的執法車輛和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
(三)經公園管護單位準許進入的施工、養護、配送等車輛。
第四十一條公園內的活動應當遵守噪音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建(構)築物、標誌標牌、樹木上塗寫、刻劃;
(三)在非指定區域游泳、滑冰、垂釣、燒烤、宿營;
(四)恐嚇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五)傷害、捕殺動物;
(六)擅自砍伐、移植公園內樹木;
(七)損毀、採挖花草,損壞各類設施、設備;
(八)營火和在禁火區使用明火;
(九)算命、占卜等活動;
(十)散發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流動兜售物品;
(十一)其他影響園容、景觀和環境衛生,或者妨礙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負有公園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公園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不予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不按照公園規劃和設計方案建設的;
(二)不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規劃建設的;
(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商業攝影等活動,損壞公園設施或者景觀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攜帶犬類進入犬類禁入的公園,勸阻無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攜帶其他動物進入動物禁入的公園,勸阻無效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車輛
進入公園,勸阻無效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對車輛駕駛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勸阻無效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勸阻無效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依照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確定由其他行政機關集中行使的,相關公園違法行為由其他行政機關負責查處。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綜合公園”是指具有較完善設施和綠化環境,適合公眾開展各類戶外活動的規模較大的公園;
(二)“社區公園”是指為一定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良好設施和綠化環境的公園。
第五十二條封閉式管理公園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7年7月26日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根據要求,現就《條例》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推動公園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回響國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將民生工程與生態工程相結合,著力打造具有揚州特色的公園體系。通過制定《條例》,可以切實加強公園體系規劃建設過程中的監督和指導,固化城鄉公園體系建設成果,實現公園從側重景觀效果向強調服務多樣性、使用舒適性、功能複合性轉變,從重建設向建管並重、管養並重轉變,使城鄉公園的結構體系更加完善、功能設定更加合理、管養方式更加科學,有效推動公園事業的科學發展。
(二)制定《條例》是提供公園管理法律依據的需要。關於公園管理,國家和江蘇省雖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但缺少一部全國或者全省統一適用的法律法規。公園管理牽涉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內容,為更好地促進公園事業發展,需要結合揚州的實際情況,制定一部針對性更強、保護措施更細的法律法規,為公園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據。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公園管理突出問題的需要。隨著我市公園體系建設的迅速推進,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不斷凸顯。一是公園的管理任務越來越重,與公園管理體制不順、管理手段缺乏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二是公園的公益屬性越來越受關注,與政府資金保障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缺乏一部統一的、與公園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推進。因此,制定《條例》,有利於更好地促進建設、加強管理、規範行為、提升服務。
二、《條例》形成過程
2016年初,《條例》被確定為年度立法調研項目後,市法制辦、園林局立即組建班子,制定方案,倒排序時,密切協作,統籌推進《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審核工作。今年(2016年)2月底,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揚州市公園條例(草案)〉的議案》。
一審前,市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城建工委)對《揚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查。4月12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會同環資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園林局對草案進行了初次修改;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相關領域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顧問的意見,將法規草案在揚州人大網、《揚州日報》上公布並組織專題《人大網壇》徵求意見。
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環資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園林局、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多次完善草案。通過召開座談會、評估會、實地考察、專題視察等方式匯集民意、凝聚共識。召開法工委全體會議審查草案。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作了制定情況的書面報告。6月12日,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謝正義聽取了《揚州市公園條例》立法工作的情況匯報,並對公園條例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6月20日,就修改後的草案再次向市委匯報,得到充分肯定。修改後的草案同步徵求了主任會議成員、專職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府有關領導,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各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等方面的意見,並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審。6月29日,召開專家論證會。在審查過程中,法工委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數易其稿。7月11日,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揚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7月1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主任會議經過討論,決定將審議草案修改稿列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議程。7月26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
三、《條例》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條例》分七章,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管理、使用、法律責任、附則,共53條。主要內容有:
1、關於框架結構
第一章規定了立法目的、公園定義、適用範圍、立法原則、名錄製度、資金來源等內容。第二章規定了編制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公園用地的調整以及地下空間利用等內容。第三章規定了公園設計規範、公園設計方案、竣工交付、配套服務設施、社區公園照明和亮化設施、公園名稱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公園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公園管護單位的確定和職責等內容。第五章規定了公園使用應當遵守的規則。既包含了對公園管理者提供服務的要求,又包含了對公園使用者(包括園內經營單位、遊人等)行為的規範。第六章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七章規定了綜合公園和社區公園的定義、封閉式管理公園的適用以及條例施行時間。
2、關於公園的定義和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公園的定義和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初次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度較高的條款,也是本條例的核心條款。市委主要領導在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公園條例立法情況匯報時指出,只有充分認識公園體系建設的意義,才能夠準確地給公園定義。只有充分認識公園體系在揚州的地位,才能夠準確地給公園立法定位;為此,作了以下兩方面重大調整:
一是調整了公園的定義和分類。將公園定義為:公園是指具備良好綠化環境和較完善設施,向公眾開放的,以休憩、健身、遊覽、娛樂為主要功能的公共場所,包括開放式管理公園和封閉式管理公園。突出了人的使用的功能,更加符合公園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屬性。同時,明確公園分為開放式管理公園和封閉式管理公園兩類。
二是明確了《揚州市公園條例》的適用範圍。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堅持民生導向,大力推進公園體系建設,公園體系建設的公園均為開放式管理的公園,這些公園與封閉式管理的公園相比,在建設上尚需規範,在管理上相對滯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調整。因此,本著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對條例的適用範圍作了調整,針對公園體系立法,條例第三條明確了開放式管理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封閉式管理公園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管理。”
3、關於其他重要條款
1、總則。⑴第五條對公園名錄製度進行了規範,規定“公園名錄編制、公布、調整的標準、程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⑵結合我市已將“推進城市公園體系建設”列入“十三五”規劃。市第七次黨代會明確將建成“均衡覆蓋的城鄉公園體系”列為未來五年的“十件大事”。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保證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
2、規劃。⑴第七條、第八條要求編制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從規劃編制的主體、程式和內容要求等方面,全面規範了政府的建設行為,體現了“促進建設”的立法目的。突出專項規劃編制的整體性、系統性、專業性。並對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進行了明確,把市委推進公園體系建設的“111”工程的成果進行固化。同時,增強規劃的剛性約束,規定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公園數量和面積不得減少,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⑵第九條,規定公園用地調整應當遵循的程式。並通過發揮市、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⑶第十條規定了科學合理利用公園地下空間,嚴禁商業性開發。
3、建設。⑴第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公園設計規範,制定符合本市實際、體現本地特色的市公園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充分體現市委關於公園建設“要做一個成一個,確保每一個公園都成為精品,每一個公園都經得起歷史考驗,每一個公園都得到老百姓點讚”的要求。⑵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提交公園設計方案。同時,發揮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優勢,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公園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⑶第十七條,規定社區公園照明和亮化設施的建設、維護,納入市政路燈系統統一管理。⑷第十八條明確了公園名稱依照地名管理規定確定。
4、管理。⑴第十九條規定:“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行政管理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管理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⑵第二十條明確了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管理職責,提高了對政府行為規範的可操作性。⑶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園管護單位的確定。⑷第二十二、二十八條規定細化了公園管護單位職責並分項予以列舉。同時規定了委託管護時應遵循的規則。⑸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條規定了公園管護單位在安全管理制度、設施管護、綠化養護、水體水質、衛生保潔等方面的職責。
5、使用。⑴第三十條對公園開放作了具體要求。⑵為體現“充分利用”的立法原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鼓勵公園管護單位根據公園規模、遊客容量等,依法組織民間交流、文化體育等活動,提高公園使用效率”。⑶第三十二條規定“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園名錄信息系統,便於公眾查詢。鼓勵公園管護單位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方式提供服務。”⑷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公園舉辦活動、戶外廣告、配套服務項目、噪聲管理、公園內犬類等動物、車輛管理等內容,主要體現相對禁止的情況。⑶第四十二條對公園內的絕對禁止行為進行了規範。
6、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設定嚴格遵循與上位法“不牴觸”原則,保證法制統一。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按照不重複的原則,不再設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上位法進行處罰。
7、附則。第五十一條對“綜合公園”“社區公園”進行定義。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揚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與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公園是生態綠地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城鄉居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提高公園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推動公園事業科學發展,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確立了揚州市的公園管理體制,明確了發展公園事業的原則以及公園設計、建設的相關程式和要求,重點對管理、使用公園的行為作出規範,明確了公園管護單位和使用者的職責、義務,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