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

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

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正式成立於2004年,是在揚州大學校團委、法學院團委監督管理下並接受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導的一個組織。法學院心理協會成立以來,自主開展以大學生心理健康相關的各種活動,並通過一系列的活動,幫助大學生解決心理困惑、緩解心理壓力,同時傳播心理健康知識,幫助同學認識自我、發展自我、改變自我,用真誠的行動溫暖每顆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
  • 外文名:The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 of yangzhou university
  • 所屬學校:揚州大學
  • 所屬學院:法學院
  • 成立時間:2004年
  • 現任理事長:黃勃然
  • 現任團支書:金茹雪
發展歷程,建設思想,結構職能,部門職能,規章制度,

發展歷程

本協會正式成立於2004年,是在揚州大學校團委、法學院團委監督管理下並接受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導的一個組織。協會自成立以來,自主開展以大學生心理健康相關的各種活動,並通過一系列的活動,幫助大學生解決心理困惑、緩解心理壓力,同時傳播心理健康知識,幫助同學認識自我、發展自我、改變自我,用真誠的行動溫暖每顆心。
本協會發展至今,取得了許多榮譽,曾獲第二屆大學生心理熱點辯論賽一等獎、第九屆心理短劇大賽優秀獎等獎項,並在第十一屆理事長周靜和第十二屆理事長黃勃然的帶領下,不斷地努力開拓和創新,終於在2015年一躍成為大A類協會。這對於一個規模不大,而且較為年輕的協會來說,實屬不易。此外,在歷任理事長的發展建設中,心協的各種常規活動設定也基本步入正軌。目前,心理協會的對外常規活動主要有:心理短劇大賽、心理電影、心理調查、心理微小說徵集令、戶外踏青歌會、5.25廣場活動、感恩晚會以及與本專業特色有關的“法心神探”等,對內常規活動主要有:心理短劇、心理健康進社區、心理講座、心理學術沙龍等活動。旨在通過這些活動在日常生活中關心每個在校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同時,本院心理協會也注重同其他協會的交流合作,不僅在本院與揚州大學法學院法學協會積極合作開展活動,還在校級的大型活動中,積極參與,同其他學院的協會一起,開展相關的特色的心理活動,其中較為典型的便是感恩晚會和5.25廣場活動等。
2015年11月23日,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在校團委副書記劉斯文老師的指導和同意下,在院團委李斯明老師的的關心與幫助下,正式建立了團支部,並選舉產生了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第一屆團支書——金茹雪同學。自從協會建立了團支部以後,團支書金茹雪同學積極開展工作,並於11月28日成功舉辦了協會團支部的首個團日活動——“文明社會、法治中國、和諧你我、築中國夢”社區普法活動。

建設思想

人沒有思想就有如行屍走肉一般。同樣,一個協會也不能沒有自己的思想,一個沒有自己思想的協會就像無源之水,所以,思想,是一個協會的立身之本。本協會的核心思想可以用四組詞語概括:認識、發展、改變、溫暖。
認識:所謂認識,就是讓同學們在參與我們的活動中的時候,充分地了解自我,感知自我,認識到生命的偉 大,感知自己的不凡,發現自己的長處,對自己充滿信心,從而更加陽光的面對自己的生活。
發展:通過給同學們提供一個自我發展,讓他們在提高自我能力的同時,從而知道自己的不足之處,然後不 斷地努力、完善自我。
改變:改變同學們以自我為中心的一面,讓大家懂得尊重別人以及關愛別人,從而塑造出一種人人為我,我 為人人的和諧氛圍。
溫暖:大力弘揚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尊老愛幼,想人之所想,急人之所急,用自己的雙手將溫暖送給 別人,送人玫瑰,手有餘香。

結構職能

主要分為:理事團(榮譽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顧問、秘書長、團支書)、部長團(部長、副部長)、幹事
第八屆心理協會理事長:胡蓓
第九屆心理協會理事長:白晗丹
第十屆心理協會理事長:白凡
第十一屆心理協會理事長:周靜
第十二屆心理協會理事長:黃勃然
第十二屆理事團成員
榮譽理事:周靜
理事長:黃勃然
團支書:金茹雪
副理事長:姚辰
副理事長:朱文娟
理事長顧問:張玉琳
理事長顧問:陳崢潔
秘書長:王婷婷
第十二屆部長團成員
辦公室主任:張銳涵
活動部部長:於江黔
學術部部長:殷潔
信宣部部長:張政
心藝部部長:阮瑩瑩
禮儀隊隊長:徐亞
外聯部部長:金茹雪
紀檢部部長:週遊

部門職能

辦公室:主要是會議記錄、活動策劃、活動總結、檔案管理等。
活動部:舉辦各種對外活動。
學術部:舉辦各種對內活動。
信宣部:掌管本協會公眾號以及對外宣傳等。
心藝部:主要負責本協會心理指導、講座等。
禮儀隊:主要負責各種大型活動的禮儀等。
外聯部:主要負責協會舉辦活動時候的贊助:經費、獎品。
紀檢部:主要負責會議、活動等簽到以及紀律監察等。
協會團支部第一屆主要成員
團支書:金茹雪
組織委員:於江黔
宣傳委員:殷潔

規章制度

法學院心理協會規章制度(修訂版)
(2004年9月15日第一屆心理協會全體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第十二屆理事團和部長團聯合會議第五次會議修訂,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協會簡介
法學院心理協會成立於2004年。在揚州大學校團委、法學院團委以及校心理訪談室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下,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心理協會秉承著“為廣大學生心理健康服務”的宗旨,本著熱情友好、團結互助、平等尊重的原則踐行著她的使命,並有著良好的協會文化和協會氛圍,是真正的同學們心靈的棲息園。
第二章 協會職權
(一)籌備召開成員大會,每學年兩次。
(二)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制定修改章程
(三)於成員大會上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成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協會組成
(一)本協會施行學生幹部隊伍梯隊建設制度,其主要構成人員依次為理事長、團支書、副理事長以及部長、副部長和幹事。
(二)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部長、副部長和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心學生協會工作;
3、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4、大學其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三)本協會的理事長、團支書、副理事長以及部長、副部長和幹事的任期時間為一年,由院團委組織領導下的心理協會全體成員大會組織選舉產生。
(四)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執行會員大會以及協會例會;
2、檢查各項活動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團支書、副理事長、部長以及副部長和幹事的職權為協助會長處理日常事務,保證協會工作、活動有序運行。副理事長同時負責對幹事的指導工作。
第三章 協會資產
(一)協會按照校團委有關規定收取成員會費。
(二)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三)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協會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法學院學院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督,並將使用是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六)協會資產,任何人員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協會成員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學院正式學籍;
2、承認本協會章程;
3、個人素質較高,遵紀守法,品學兼優。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4、敬老扶幼,關心病殘,能夠起到文明建設的表率作用;
5、無私奉獻,在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積極參加,盡職盡責;
6、在協會內開誠布公,團結一致,互相尊重,相互友善。
(二)成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出成員申請;
2、協會進行成員審核;
3、如果本屆理事團和部長團聯合會議決定要繳納會費,則需繳納會費。
(三)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2、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表決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當協會成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本協會予以保護的權利。
(四)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參與協會每次活動;
4、按歸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員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文明禮貌,關心他人,樂於奉獻。
(五)成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告知相關原因。會費一律不予退還。
(六)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則
(一)本協會將大力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公益宣傳活動,為大學生心理健康做出一份自己的貢獻,同時回響黨中央、團中央建設和諧社會和中國夢的號召,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引領時代潮流。
(二)本規章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心理協會團支部章程
(本章程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團支部團員大會通過,並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心理協會團支部是按照有利聯繫青年團員、有利於增強內在活力、有利於整合工作力量、有利於協會長期健康發展的原則,組織建立起來的基層團組織,是團的各項工作的顯示終端。
第二條 心理協會團支部有責任引導本會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要全面加強對協會組織和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第三條 心理協會團支部是在校社團聯合會的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和共青團員人數成立的基層團組織。
第四條 心理協會團支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嚴格遵守《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章程》,緊緊圍繞協會的工作中心,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推進協會的發展,加強協會團員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團支部建設及組織制度
第一節 團支部活動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的日常工作;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傳達貫徹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和任務;研究和計畫團的工作;
第六條 團支部應保障本協會活動的正確發展方向,推動本協會活動的順利開展,調動協會會員的積極性,增強社團成員的凝聚力,支持協會的發展建設。
第七條 團支部參與協會重大活動的決策,加強監督本會重大決議的制定與執行(包括協會人事、財務、理事會及各部門工作的監督)。
第八條 團支部應經常組織本支部團員進行政治理論學習,及時準確地把握本協會會員的思想動態,定期或不定期的匯總上報上級團組織。在支部發展成熟的情況下,有義務向黨組織推選先進積極分子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九條 團支部應積極組織成員參與各項校園文化活動。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重視團幹部的產生及理事會成員的審核。
第十條 抓好團支部的自身建設,加強集體領導,明確分工,充分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25條規定的基本任務。
第十一條 團支部書記由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理事團成員擔任;副團支書由協會部長級成員擔任;團支部委員由副部長級協會成員擔任。
第二節 團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所有會員均為團支部成員。
第十三條 團支部團員必須履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關於團員必須履行義務的相關規定中所有團員義務,同時享有《團章》中關於團員享有權利的相關規定所賦予的所有團員權利。
第十四條 根據協會的特點,團支部團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認真學習並規範遵守中國計量學院和共青團組織以及學生社團聯合會關於社團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為協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二)遵守《心理協會章程》,享有其相關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積極參加團支部的組織活動,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日常活動,在活動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四)團支部成員應接受團支部的民主評議。對於團支部內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協會活動中表現優秀的團員,團支部應當給以獎勵;
(五)對於不執行團支部決議、違反本章程的團支部成員,處分程式及辦法同《團章》中關於團員紀律處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團支部中的團員因各種原因退出協會,即自動退出團支部。
第三節 團支部組織構成
第十六條 團支部委員會設支部書記一名,宣傳委員一名,組織委員一名。團支部書記不可由會長兼任。支部委員要做團員和青年的表率,模範地履行團員的各項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勇於創新、自覺奉獻。同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堅定不移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團的政策,思想積極進取,品德優良。
(二)工作能力:具備所任職務工作能力,有較強的組織管理水平,語言文字水平和一定特長,有較強的號召力和影響力,能團結和帶領同學做好工作,共同進步。
(三)民眾威信:積極組織和參加各項活動,模範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執行《心理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維護協會聲譽,能正確處理好集體和個人、整體與局部的利益關係,有奉獻、服務精神,嚴於律己,以身作則,在協會中有較高威信。
(四)學習成績:學習態度端正,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成績優良。
(五)責任心強,對協會工作與共青團工作有較多了解;
第十七條 團支部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不能超過兩屆。
第四節 團支委的職責
第十八條 團支部書記的職責:
(一)負責召集支委會和支部團員大會,認真傳達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和指示,結合團支部的具體情況,研究安排團支部的工作,將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交支部委員會和團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了解掌握團員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熟悉團情,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檢查支部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按時向支部委員會、支部團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協助、監督理事會搞好協會工作;
(五)代表本會出席一切與團組織有關的會議,組織協會成員參與團內相關活動;
(六)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關心團支部成員的學習、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七)組織協會骨幹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協會骨幹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負責協會財務工作,做好備案,所有資金使用均由會長簽字。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條 組織委員的職責:
(一)認真領會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思想,依據協會整體工作要求,負責團組織工作,有計畫,有目的,有重點的組織全會團員開展團活動;
(二)了解團員的思想、工作情況,對團員進行思想教育和紀律教育,蒐集和整理團員的模範事跡,建議支委會對團員進行表揚和獎勵,對違反團支部紀律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協助宣傳委員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宣傳委員的職責:
(一)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定。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動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暢通宣傳渠道,對團活動進行多層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立體性宣傳報導,做到有聲有色、有積極影響與效果;
(三)負責協助協會宣傳方面的的工作。
第三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社團團支部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上級團組織下撥經費以及協會活動經費。
第二十二條 可以使用正當的社會資助和團組織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團支部的活動經費受協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上述規定是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有關條款制定,解釋權在共青團揚州大學法學院心理協會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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