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覆核意見書

【提請覆核意見書】 公安機關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關於逮捕或起訴的請求複議的意見不被接受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查審核的司法文書,它實質上是請求複議的繼續。由六部分組成:一、標題。二、提出複議的時間、內容和未被採納的情況,提出覆核的起因和公安機關認定的結論。三、涉嫌犯罪事實和證據。這是中心部分,指出雙方分歧的問題所在,對於原在請求複議意見書中所列舉的事實和所持的理由進一步重申,指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逮捕或起訴的理由,通過對比,運用駁論手法,顯示不同意見。四、結論。認定的意見和法律依據及提請的請求。五、尾部。套語“此致”,送往單位名稱,註明年月日,加蓋公章。六、附。案卷冊數。
製作提請覆核意見書案件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是經過複議的案件;
2、必須是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意見未被接受而認為有必要再議的案件;
3、必須是原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的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沒有要求提請覆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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