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美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山南市委辦公室 山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措美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山委辦〔2016〕80號)精神,設立措美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糧食局),正科級,為措美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糧食局)統計工作職責劃入縣統計局(社會經濟調查隊)。
(三)將原縣糧食局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糧食局)。
(四)將原縣衛生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糧食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戰略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形勢,提出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建議,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國家建設項目和援藏建設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
(六)提出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
(七)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城鎮化發展政策建議,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八)負責全縣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銜接,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
(九)擬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協調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協調能源發展問題;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負責能源預測預警。
(十一)承擔縣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縣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和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方針、政策,貫徹實施有關工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並組織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十三)提出最佳化工業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工業園區(工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工業行業對內招商引資工作。
(十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研究提出自治區、市對口部門和縣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自治區、市和縣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五)承擔有色、化工(不含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輕工、民爆、食品、醫藥等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十六)統一配置和管理縣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七)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糧食流通政策和法規;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縣的統一部署,擬訂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十九)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監督執行自治區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產銷區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合作關係。
(二十)貫徹執行有關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規及政策,制定全縣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及行政許可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全區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的推廣;監督執行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指導縣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縣代儲自治區、市儲備糧的實物管理,研究提出調整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規模、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畫,監督執行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研究提出建立縣級糧食儲備的建議,負責管理縣儲備糧;負責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核查和申報。
(二十三)擬訂全縣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縣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由國家、自治區和市投資的項目。
(二十四)負責全縣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全縣社會糧食流通的統計調查、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及農戶糧食供需抽查;研究分析糧食市場供求形勢,對糧食市場價格進行監測、預警分析;發布和諮詢糧食統計信息;監督檢查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十五)指導協調縣糧食企業財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糧食財務、會計等制度;負責縣糧食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代儲自治區儲備糧儲備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申報、撥付和管理工作;負責縣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統一管理工作。
(二十六)增強本縣糧食購銷企業財務、國有資產和多種經營的職責。
(二十七)加強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巨觀調控,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全縣糧食購銷的指導協調,提高縣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十八)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承擔指導民族手工業發展的職責。
(二十九)承辦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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