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勤紫絨山羊,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措勤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措勤紫絨山羊在當地有一百多年的繁衍歷史。措勤紫絨山羊體質結實,體軀結構勻稱;額寬,耳較長,鼻樑平直;被毛以黑色為主,羊絨在陽光照射下呈紫色,色澤光亮,絨質柔軟。
201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批准對“措勤紫絨山羊”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措勤紫絨山羊
- 產地名稱: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措勤縣
- 品質特點:頭小額寬耳長,鼻樑平直,羊絨呈紫色
- 地理標誌: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2號
- 批准日期:2018年9月5日
產品特點,外在感官特徵,內在品質指標,生產性能,產地環境,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專用標誌使用,
產品特點
外在感官特徵
措勤紫絨山羊體質結實,體軀結構勻稱;額寬,耳較長,鼻樑平直;公羊、母羊均有角,公羊有兩種角型,一種呈倒八字,另一種向外扭曲伸展,母羊角較細,多向兩側扭曲;公母羊均有額毛和鬢;頸細長,背腰平直,前胸發達,胸部寬深,肋骨拱張良好,腹大不下垂;被毛以黑色為主,羊絨在陽光照射下呈紫色;絨細度在14-16微米,絨長度≧3.8厘米,色澤光亮,絨質柔軟。
措勤紫絨山羊具有絨量高、奶產量高、肉嫩、耐寒性極強、絨肉奶兼用等特點。
內在品質指標
措勤紫絨山羊羊絨細度變異係數為21.90%,公羊為21.87%、母羊為21.92%。長度變異係數為0.95%,公羊為1.08%、母羊為0.82%。檢測表明,個體間絨細度、長度和變異程度較小,說明絨細度、長度遺傳性能比較穩定。
生產性能
措勤紫絨山羊成年公羊平均體重47.49千克,平均產絨量為292.13克;成年母羊平均體重36.84千克,平均產絨量272.84克。周歲公羊平均體重16.7千克,平均產絨量為241.43克;周歲母羊平均體重15.4千克,平均產絨量為212.46克。
產地環境
措勤縣地處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東南部,平均海拔4700米以上。縣境內河流、湖泊眾多,水源充足。日照充足,年最高氣溫25℃,最低氣溫-34℃,屬高原亞寒帶乾旱氣候。草場類型以高山荒漠草場為主,主要牧草有高山針茅、變色錦雞兒、苔草等,植被生長低矮稀疏。人工種植的飼草有披鹼草、燕麥草、青稞等。適宜養殖措勤紫絨山羊。
歷史淵源
措勤紫絨山羊在當地有一百多年的繁衍歷史。
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藏自治區動物疫控中心(畜牧總站)協助措勤縣開展紫絨山羊集中選育工作。
“十二五”(2011-2015年)期間,措勤縣紫絨山羊產業走牧區經濟區域化,區域經濟特色化,特色經濟產業化,產業經濟規模化之路,形成產供銷、貿工一體化發展。
2017年,農業部正式批准將西藏阿里地區措勤縣紫絨山羊原種場提格為西藏山羊(紫絨型)國家級保種場。
生產情況
2013年,措勤縣紫絨山羊養殖18萬多隻。
2017年,措勤縣紫絨山羊養殖達12萬隻。
2018年,措勤縣紫絨山羊產絨達40噸。
產品榮譽
201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批准對“措勤紫絨山羊”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質量技術要求
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編號:AGI2018-03-2505。
質量安全要求
明確登記產品市場準入所遵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名稱、具體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特定生產方式
1、品種選擇:措勤紫絨山羊。
2、養殖區域:措勤縣高海拔、高寒區域,終年以天然放牧為主,枯草季節補飼少量飼草,適宜養殖。
3、包裝: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包裝袋上註明產品批號並加注“措勤紫絨山羊”字樣。
4、標識:標識所使用的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和藏文(出口例外)標識標註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完整、持久。
5、貯存:包裝好的產品應存在清潔、避光、乾燥、通風、無污染和有防設施的無鼠害的環境。
6、運輸:運輸過程中注意防潮,嚴禁與有毒物品混裝,嚴禁用含殘毒,有污染的交通運輸工具產品。
專用標誌使用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報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的地域範圍。
1.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的權利:
2.1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2.2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3.1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3.2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
3.3明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3.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3.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3.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