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鞠

推鞠

推鞠即“推問”。中國舊制指推究審問犯人。也稱“訊鞫”。秦時稱“訊獄”,又稱“有鞫”。《秦簡·封診式·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使受審者各自陳述),雖智(知)其地(明知欺騙),勿庸輒詰(不要馬上詰問)。.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他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地,更言不脤(詰問到犯人辭窮,多次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其律當治(笞)諒(譚)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唐律、明律、清律均規定: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鞠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但若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搜檢而檢得斬罪,事合推理者,亦得推之(《唐律杬議·斷獄上》、《明律集解附例·刑律·斷獄》、《清律集解附例·刑律·斷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鞠
  • 拼音:tuī jū
  • 釋義:審問
  • 出處:《隋書·裴蘊傳》
《隋書·裴蘊傳》:“ 蘊 知上意,遣 張行本 奏 威 罪惡,帝付 蘊 推鞫之,乃處其死。” 唐 陸贄 《商量處置竇參事體狀》:“若不付外推鞠,則恐難定罪名。” 宋 司馬光 《論皇城司巡察親事官札子》:“有百姓殺人,私用錢物休和,事下 開封府 推鞫,皆無事實。”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纍絏多人,輾轉推鞫,始有一人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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