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解釋
控規內容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範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運輸場站用地範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控規作用
控規在城市建設中直接影響城市形態的規劃層面。城市道路的線型、地塊性質的調整都會直接影響這一街區的形態。而往往通過技術手段或者是從技術層面上說的最佳方法往往又是最容易被城市規劃執法者改變,或者說是各種利益體相互博弈的過程中不得不讓步。
修改主體
立法上控規是城市人民政府審批,也就是說修改不要通過人大。規劃局代表市政府履行職責,那么也就是說控規的修改只要通過規劃局就可以。
調整控規
對擬建項目所處地塊的“控制性規劃指標”進行變動,稱作調整控規,也叫控規調整、規劃調整等,土地變性、改變土地用途等也屬調整控規。
“控制性規劃指標”最主要的幾項是容積率、控高、密度、綠化率、用地性質等,凡對以上任何一項指標申請調整的,都屬調整控規範疇。
現實中最多的修改規劃申請是:增加面積,增加高度,提高容積率,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土地用途等。
調整起因
歷朝歷代的城市,不論大小,都有城市總體規劃,否則肯定會陷入混亂,不同的只是規劃的深淺、粗細、合理與否的區別。
解放後北京經歷了無數個版本的總體規劃,每個版本對應當時的歷史背景,都是值得肯定的,只不過歷史發展太快了,每一次的國力變化和意識形態的變化,在城市建設方面對應的就是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這是巨觀層面的調整控規起因。
十年前北京的總體規劃比較巨觀,之後逐漸細化到了每個地塊,目前北京五環內的每一寸土地都對應有規劃指標,帶來的好處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弊處是規定的越細,越有可能與用地單位的實際需求不一致,於是建設單位提出調整申請,這是微觀層面的調整控規起因。
審批原則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調整,絕對是一件高難度低成功率的事情,原因很簡單,口子不能開大,否則就亂了,城市總體規劃很快就會變成廢紙。所以原則是:可調可不調的一概不調,不得不調的慎重處理。
什麼樣的項目能調,什麼樣的項目不能調,什麼樣的調整內容能得到批准,什麼樣的調整內容得不到批准,實際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對尺度和標準的拿捏對政府來說其實也很頭疼,但規劃委內部大致上有一個尺度。
尺度是:中央單位、部隊武警的申請,對合理的部分酌情考慮;對原控規中明顯欠妥的內容酌情考慮;與大的環境、政策、政府工作重點、產業方向相一致的“順向調整”酌情考慮;
不可迴避的是,正確的運作方式和正確的運作程式,所起的作用不能忽視。
程式和時間
申請調整總體規劃的大致程式是:由土地方向市規劃委提出調整申請,市規劃委對認為可以考慮的申請,轉交市規劃院進行技術層面上的論證,市規劃院將意見反饋給市規劃委後,市規劃委召集由多個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聯席會沒問題後,將項目情況在規劃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平靜度過後,規劃委將初步意見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後,由市規劃委給申請方正式回覆意見,完成對某地塊的規劃調整。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申請的
擱置。
控規調整的時間沒有明文規定,但非常耗時,最理想的情況3-5個月,若有單位說他們調控規用了1-2年時間,這也屬正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