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存款公司條例是港英政府於1976年制定的監管接受存款公司的法律。70年代初,香港出現了大量接受存款公司,成為銀行的主要競爭對手,影響了整個銀行業的穩定。為此,港府仿照當時的 《銀行業條例》制定了 《接受存款公司條例》。
該條例規定,除持牌銀行外,凡接受公眾存款的公司必須向港府註冊,成為接受存款公司。同時,它規定了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資本、業務範圍、賬目審核及有關財務制度。《接受存款公司條例》 於1986年合併入新的 《銀行業條例》。
接受存款公司條例是港英政府於1976年制定的監管接受存款公司的法律。70年代初,香港出現了大量接受存款公司,成為銀行的主要競爭對手,影響了整個銀行業的穩定。為此,港府仿照當時的 《銀行業條例》制定了 《接受存款公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