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行政審批會審辦法

探礦權行政審批會審辦法目的是為提高探礦權行政審批工作的質量,增加行政審批透明度,保證審批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探礦權行政審批會審辦法
  • 性質:審批會審
  • 省份:黑龍江省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制定原因,會審組織,會審形式,審查內容,程式與時限,其它規定,

制定原因

為提高探礦權行政審批工作的質量,增加行政審批透明度,保證審批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黑龍江省探礦權登記審批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分管廳領導主持。地勘處負責具體組織工作,參與會審的處室為:規劃處、礦管處、地環處、資源處、財務處、監察室。

會審形式

為提高工作效率,會審採取有關處室分別會簽和重大問題集體討論的形式。凡需行政審批的勘查項目均先採用會簽形式,請有關處室分別簽署審核意見;對在會簽時提出異議的或礦權設定情況比較複雜的項目,再經集體討論,形成會審意見後,與會處室代表簽字。

審查內容

(一) 申請勘查區域內礦權是否重疊;
(二) 申請勘查的區塊、礦種是否符合全省礦產資源規劃;
(三) 勘查實施方案是否科學合理;
(四) 地質環境保護措施;
(五) 以往匯交地質資料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
(六) 有無影響探礦權登記的其他情況。

程式與時限

(一) 受理
1、地勘處接到探礦權申請人的申請後,首先審查本廳是否具有該探礦權行政審批管轄權;
2、符合法定管轄條件的,應檢查探礦權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所提供資料齊全的,由地勘處向勘查區所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礦權排他性調查。
(二) 審核
地勘處受理審查完畢後,填制勘查項目會審表與申請材料一併送有關處室,會簽處室自收到該表後2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交回地勘處。在會簽的基礎上,對於確需集體討論的勘查項目組織集體討論審核,作出探礦權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三) 審批
根據會審形成的意見,批准申請登記勘查項目的,由地勘處按規定報請分管廳長審批發證,授於申請人探礦權。不予批准的勘查項目,不辦理登記發證,將有關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會審意見隨申請登記材料一併存檔、備查。

其它規定

(一) 探礦權行政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到批准登記發證,在40日內完成。
(二) 參與會審的有關處室及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會審的內容等情況。
(三)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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