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辦

採辦

採辦亦稱“採買”、“采造”、“採辦”、“歲造”,明代和買的一種形式。明初,歲辦後不足或不合要求的部分,由官府出錢給商人採購,稱“採辦”。英宗正統 (1436—1449) 時,宦官四出,專任采造。世宗(1522—1566) 時,采木,采香,採珠玉寶石,吏民奔命不暇。明末,採辦愈繁,且本折兼收。採辦名義上由官府出錢,招商置賣,但物價多虧,加上官吏百般挑剔,敲詐勒索,承役者往往賠本或破產。採辦之事,累商甚重,有輸物於官終不得一錢的,有給買物料價十不償一、無異空取的,實際上成為借端搜括的名目,變相的賦役。清初將採辦併入“田賦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採辦
  • 外文名:purchase
  • 拼音:cǎibàn
  • 注音:ㄘㄞˇ ㄅㄢˋ
基本信息,引證解釋,

基本信息

詞義:採買備辦
例句:採辦貨物

引證解釋

1. 上貢之物,由地方貢奉稱歲辦,如不足,則由官出錢收購,稱“採辦”。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 洞庭 東山 碧螺峯 石壁,歲產野茶數株,土人稱曰‘嚇殺人香’。 康熙 己卯,車駕幸 太湖 ,撫臣 宋犖 購此茶以進。上以其名不雅馴,題之曰‘碧螺春’,自是地方有司歲必採辦進奉矣。”
2. 指採購。
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四回:“我好容易千方百計的湊了這些銀子來踐你的前約,把銀子交給你,自己去採辦罷。”
3. 明 制,金銀礦藏,皆由朝廷委派內外官員經營管理,或監督開採,規定每年徵收金銀的數額,稱為“採辦”。參閱《明會典·課程六·金銀諸課》。
4. 明 代各地向朝廷進貢的土產稱“歲辦”。歲辦的物資不能滿足需要,或認為不合要求,就出錢向商民採購,稱“採辦”。
《續文獻通考·市糴一》:“ 仁宗 洪熙 元年六月,趣中官在外採辦者還,罷所市場。”
以任何方式包括借貸、租賃,甚至用武力或掠奪來獲得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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