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掘(剝)總量

採掘(剝)總量是指礦山採掘(剝)作業的工作總量。它是核算礦山作業量的綜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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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採掘(剝)總量是指礦山採掘(剝)作業的工作總量。它是核算礦山作業量的綜合指標,同對也是計算其它各項指標的基礎。
礦山採礦和掘進(或剝離)作業的工程總量(計算單位為噸或立方米)。是核算礦山生產作業量的綜合指標,也是計算其他各項指標的基礎,並可作為安排礦山基建工程或礦山生產計畫的依據。地下採礦的採掘總量是採礦量與掘進量及其他採掘量之和;露天採礦的采剝總量是採礦量與剝離量及其他采剝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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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開採的開拓礦量
1.在工業儲量範圍內,凡完成開拓中段設計所規定的開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系統和相應的開拓地質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礦體邊界,具備進行采準工程的條件,則該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礦量,稱為開拓礦量。
2.礦井、地面運輸道、建築物及構築物的保護礦柱和按設計規定暫時不回採地段的礦量,應單獨予以計算,不列入開拓礦量內。只有在廢除上述被保護物或允許進行回採時,方可計算在開拓礦量內。
第六條地下開採的采準礦量:在開拓礦量範圍內,凡按採掘順序完成了設計所規定的采準工程和相應的采準地質工作,具備進行切割工程條件的采場(礦塊)的礦量,稱為采準礦量。
第七條地下開採的備採礦量:在采準礦量範圍內,凡按採掘順序完成了設計所規定的切割工程和相應的回採地質工作,完成了各種管線及回採設備、設施的安裝,具備進行回採工作條件的礦量,稱為備採礦量。在回採過程中,如有個別礦塊的地質和安全條件變化,致使回採工作中斷,則備採礦量應作降級處理,待採取補救措施後,方能重新計入備採礦量。
露天開採的開拓礦量
1.在工業儲量範圍內,凡完成了設計所規定的工作水平(台階)以上的開拓剝離工程,覆蓋於礦體頂部的表土、岩石已全部被剝離或自然裸露及僅留有設計規定的保護岩層,並已形成了運輸提升、防排水系統,完成了相應的開拓地質工作,則在該工作水平(台階)以上的礦量,稱為開拓礦量。 2.河流、地面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運輸線路的保護礦柱,其礦量應單獨予以計算,不列入開拓礦量內。只有在廢除上述被保護物或允許進行回採時,方可計算在開拓礦量內。
第九條露開天采的備採礦量:在開拓礦量範圍內,當工作水平(台階)的礦體已經暴露其頂部及側面部份,完成了設計所規定的採礦準備工程(包括階段平台上面的運輸線路的架設、清理殘礦或廢石等工程)和相應的回採地質工作,已具備回採條件,其超出最小工作平台寬度部份的礦量,稱為備採礦量。
第十條地下開採開拓工程、采準工程、切割工程的劃分和露天開採開拓工程、備采工程的劃分見附錄一~1《開拓、采準、切割(備采)工程劃分表》及附錄一~2《不同採礦方法的三級(二級)礦量劃分示意圖》附錄一~2略)。
第十一條合理的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是衡量採掘(剝)比例關係是否平衡的標準。各化學礦山應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保有期定額,報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生產礦山在制定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時,應以保證礦山有足夠的持續穩產時間和開拓、采準、回採工程的合理銜接為原則。必須考慮礦山規模、礦體賦存、開採技術條件、採礦方法、採掘(剝)效率、掘進(剝離)能力、勞動組織等因素的影響,按附錄二的規定進行計算確定。生產礦山企業還應根據上述因素的變化對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及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設計新建礦山時,確定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亦應根據礦床的賦存條件、開拓方式、採礦方法、礦山裝備水平和技術水平、礦山規模等因素計算而定。當不便於計算時,可按下述規定選取,地下開採礦山的開拓礦量保有期三至五年,采準礦量保有期一至一點二年,備採礦量保有期四至八個月;露天開採礦山的開拓礦量保有期一至一年半,備採礦量保有期六至八個月。
新建礦山基建竣工投產時,三級(二級)礦量保有量的確定,按礦山初步設計所規定的投產期的產量進行計算。其開拓礦量保有量按設計規模計算,采準礦量保有量按第二年產量計算,備採礦量保有量按第一年計算。
生產礦山的開拓延深設計,不改變原開拓方式,其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按第十二條規定確定。若改變原開拓方式,其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按本條上述原則確定。
遇有以上原則不包括的其他特殊情況時,其三級(二級)礦量保有期定額的確定可另行單獨報批。
第十四條各礦山在編制各期採掘(剝)技術計畫時,要制定三級(二級)礦量的升級指標,並作為企業全面完成計畫的一項重要指標來考核。
第十五條為加強三級(二級)礦量管理,各礦山企業要制定獎懲辦法,堅持用經濟手段來確保三級(二級)礦量達到規定的保有期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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