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環境妨害是指環境民事責任的一種具體形式。行為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妨害時,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排除妨害。它必須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判決侵害人排除環境妨害。這種妨害,即可能是已經造成的污染損害事實,也可能是一種現實的環境污染的危險狀態。
就妨害對象而言,既可能是因環境污染和破壞而已經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還可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環境權益,如正常的環境質量和環境舒適度因工業噪聲、振動、廢氣而受到危害或者正常的採光、通風、排水等權利因他人的違章建築受到妨礙。這種民事責任形式,也為我國的環境法律所肯定,《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