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賠償性

排污費賠償性是指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一種形式。排污者排污造成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損失時,應依照民事法律規定予以賠償。而大多數排污行為儘管污染、破壞了環境和自然資源,但並不導致特定他人的直接損失而不帶來民事的可訴標的與可訴法律事實,而是危害了一定區域的甚至全體社會成員的環境權益。

這樣,單個、特定訴訟對方當事人(受害人)可能不存在,但國家則根據“公共委託說成為特殊的受償主體,要求排污者對其排污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主要是間接的、潛在的環境與資源損耗)予以賠償。由於監測技術的局限,這種損失的估算具有較大的蓋然性。因而,國家一般通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標準,結合排污者的排污水平(包括種類、數量、濃度),以排污收費途徑確定損失額與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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