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項目管理制定的暫行辦法。

2020年3月31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0〕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和規範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項目管理,我們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79號)修訂為《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

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加快推進以縣城為主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5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擬申請或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縣城及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方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完成排水設施建設規劃,並確保有關項目通過專家技術審查,安排科學有序,符合規劃要求,實施後易澇區段能夠得到有效整治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本專項原則上採用切塊或打捆方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提出年度排水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工作原則、補助標準等計畫安排要求,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要求將年度投資計畫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按規定時限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補助原則
第四條 本專項支持的建設內容包括:
(一)排水管渠。對易澇點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進行改造,增設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結合地形坡度、管線路由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定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排澇除險設施。對易澇點的排水防澇泵站進行升級改造或增設機排能力,充分利用綠地、廣場、立交橋區空間建設雨水調蓄設施,配套建設雨水泵站自動控制系統和遙測遙控及預警預報系統。結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縣城)內河、次幹道路、大型排水明渠乾溝建設,建設雨洪行泄通道。根據應急預案,按需儲備應急搶險移動泵車、發電機等設施設備。
(三)數位化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數位化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澇點布設雨量計、液位計、流量計等設備,加強數據實時採集與傳輸,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和輔助決策等需要,提高排水防澇運行管理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專項投資規模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支持範圍的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第五條 本專項支持範圍為中部、西部、東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東部地區縣城和地市級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設施建設。待重點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任務完成後,本專項重點用於支持縣城(含縣、自治縣、縣級市)的排水設施建設。
第六條 本專項對單個項目的補助比例原則上按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於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 45%、60%、60%控制。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東部縣城和地市級及以城市參照執行。
對貧困地區和深度貧困地區等欠發達地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轉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時,補助標準根據相關規定適當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進一步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的政策。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溝通,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專項支持範圍,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
第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國家確定的編制原則、安排方向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投資申報工作。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申請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範圍、是否重複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補助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計畫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及年內是否能夠開工,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項目是否明確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填報是否規範等。同時做好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排水防澇補短板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下達投資計畫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相關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縣城排水防澇系統化方案或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
(二)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三)優先安排在建項目和具備前期條件近期可開工項目;
(四)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落實時應當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投資計畫下達表並下達投資計畫,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書面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下達投資計畫中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明確按項目安排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對分解後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項目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
第十三條 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整決定並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書面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是已開工項目或是在調整計畫印發後最近一個調度日之前能夠開工的項目。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抓緊督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使之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避免形成資金沉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專項實行項目按月調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每月 10 日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視情況採取線上監測、組織自查、覆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組織本專項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檢查,督促各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根據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或者收回中央投資補助,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建立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與專項投資計畫掛鈎機制。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調減其下年度投資計畫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79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20〕52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包括6個部分,共21條,對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的支持方向、補助原則、項目申報、投資計畫下達、監督檢查作出了規範。
《暫行辦法》明確,專項支持範圍為中部、西部、東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東部地區縣城和地市級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設施建設;支持的建設內容包括排水管渠、排澇除險設施、數位化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對單個項目的補助比例原則上按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於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 45%、60%、60%控制,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東部縣城和地市級及以下城市參照執行。
《暫行辦法》明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視情況採取線上監測、組織自查、覆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組織本專項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檢查,督促各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根據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7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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