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行為

授權行為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作的允許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範圍內的民事活動的意思表示。其方式有五種:明示授權。委託人向代理人明確表示委託的意思。可以口頭表示,也可以書面表示。委託他人辦理契據買賣或土地利息的轉讓必須有書面的授權。推定授權。又稱默示的授權。委託人未明示授權,根據其一定行為並基於生活規則推定其授權。明顯授權。委託人的行為使外界明顯認為有授權。職業授權。以代理為職業的人(代理商、代辦商、房地產代理人等)在其業務範圍內有代理權。追認授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人的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後即受其約束。但代理人的行為必須是可以追認的行為,對無效的行為無法追認。委託授權的效果在於產生委託代理權。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授權行為應當明確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期限;它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學說中對授權行為的性質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它等同於委託契約行為,也有的認為它屬於無名契約行為,還有的認為它是某種單方法律行為。中國現行法律確認第三種認識。

委託授權行為又稱授權行為,是指被代理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
委託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權。如果代理人不願意接受代理權,可以辭去委託(即放棄代理權)。同時,正因為委託授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所以,在授權之後,被代理人也可以隨時撤回其授權。法律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為委託代理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質,代理權的行使直接涉及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賦予被代理人單方面授與及撤銷代理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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