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是一項新頒布的國家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06號公告批准,編號為GB 507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8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標準
- 編 號: 375318
- 著 作 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出 版 社:中國計畫出版社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編 號: 375318
著 作 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出 版 社: 中國計畫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5-1
內容簡介
本規範面向城市捷運建設管理部門、設計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等。
本規範適用於政府主管部門和參與捷運施工的各方對捷運工程施工的安全組織管理、安全技術管理、環境安全管理、安全監控預警管理的檢查和評價。
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標準
1總則
1.0.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捷運工程施工前以及施工階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實現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促進捷運工程管理科學化、標準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工程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對捷運工程施工項目的安全組織管理水平、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施工環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監控預警管理的水平檢查和評價。
1.0.3在進行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時,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捷運
列車沿全封閉線路運行的大運量城市軌道交通,通常設在地下隧道內,也包括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區從地下轉到地面或高架橋上的部分。
2.0.2安全評價
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套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識別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急性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建議,從而為工程、系統制定防範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0.3安全組織管理評價
針對捷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目安全組織的規範性、安全職責的合法性、以及各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狀況進行評價,判斷捷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目的安全組織管理水平。
2.0.4安全技術管理評價
針對捷運工程施工階段採用的各種施工工法,如明(蓋)挖法施工、暗挖法施工、盾構法施工以及高架車站及區間施工、安裝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水平進行評價判斷捷運各部分施工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
2.0.5環境安全管理評價
針對捷運工程施工周邊環境和現場環境的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價,判斷其環境安全維護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環境狀況的安全水平。
2.0.6監控預警
捷運工程施工中對圍岩、地表、圍護結構及周邊環境的狀況進行動態的經常性觀察和量測工作,根據其風險程度發出不同級別的警示,並預先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2.0.7安全監控預警管理評價
針對捷運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和監控預警的實施方案及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判斷其安全監控的全面性和預警措施的及時有效性。
3基本規定
3.1評價對象
3.1.1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的對象應為一個車站或一個區間。
3.2評價體系
3.2.1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體系應由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組織管理評價、捷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評價、捷運工程施工環境安全管理評價、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監控預警管理評價4部分組成。
3.2.2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組織管理評價應基於“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重點評價項目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職責的狀況和水平。
3.2.3捷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評價針對捷運區間和車站採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安裝工程中與安全相關的技術要求進行評價,評價捷運施工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
3.2.4捷運工程施工環境安全管理評價包括捷運工程施工周邊環境和現場環境兩個方面的內容,評價其環境安全維護措施的有效性和環境狀況的安全水平。
3.2.5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監控預警管理評價應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思想,評價其安全監控的全面性和預警措施的有效性。
3.2.6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總體評價應在施工安全組織管理、施工安全技術管理、施工環境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監控預警管理評價基礎上,進行安全評分匯總和安全管理水平定級,進而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編制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報告。
3.3評價程式
3.3.1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應分為準備工作、實施評價和編制評價報告3個階段。
3.3.2準備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a)確定本次評價的對象和範圍,編制施工安全評價計畫。
b)準備有關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所需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範等資料。
c)評價組織方應提交相關材料,說明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方式、所需資料(包括圖紙、檔案、資料、檔案、數據)的清單、擬開展現場檢查的計畫,及其他需要各單位配合的事項。
d)被評價方應提前準備好評價組織方需要的資料。
3.3.3實施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對相關單位提供的捷運工程施工技術和管理資料進行審查。
b)按事先擬定的現場檢查計畫,查看捷運工程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術的安全實施、施工環境的安全管理以及監控預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的要求,並按本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價和打分。
c)進行安全評價總分計算和安全水平劃分。
d)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評價組織方提出安全評價結論,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3.3.4編制評價報告應符合以下規定:
a)評價報告內容應全面,條理應清楚,數據應完整,提出建議應可行,評價結論應客觀公正;文字應簡潔、準確,論點應明確,利於閱讀和審查。
b)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評價對象的基本情況、評價範圍和評價重點、安全評價結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對策意見和建議,施工現場問題照片以及明確整改時限。
c)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評價報告宜採用紙質載體,輔助採用電子載體。
3.4評分方法
3.4.1各評價項目滿分分值為100分。各評價項目的實得分應為相應評價分項實得分之和。
3.4.2各評價分項的打分採用扣分法,應得分減去扣分即為該項實得分,實得分不得為負,扣減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評價分項應得分值。
3.4.3各評價分項評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a)評價內容符合要求時,不扣分。
b)評價內容部分符合要求或評價內容不符合要求,但有補救措施時,酌情扣分。
c)扣分標準見附錄-評分表。
3.4.4評分項目有缺項的,其有缺項評價項目的實得分應按公式(3.4.4)換算。
(3.4.4)
4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組織管理評價
4.1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
4.1.1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評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管理、安全生產制度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3個評價分項。
4.1.2項目安全管理評價可按附錄A中表A的格式確定評價內容及其分值。
4.1.3項目安全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方法:
a)查閱項目安全管理組織網路圖、安全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及安全管理機構檔案。
b)查閱安全管理人員的上崗證及其考核記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c)查閱合格分包單位、供應單位名錄,及企業對分包單位、供應單位管理記錄。
d)查閱項目經理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及責任追究制度的檔案和記錄。
e)查閱財務提供的被評價項目安全投入、工傷保險、勞保用品、安全培訓等的資金保障證明、安全施工措施費投入賬。
f)查閱安全檢查制度檔案和檢查記錄。
g)查閱生產安全事故及隱患排除的相關記錄。
h)現場檢查,逐項打分。
(Ⅰ)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管理
4.1.4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管理評價應包括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單位人員3個分項。
4.1.5安全管理機構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部應按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b)各崗位的安全職責應明確、合理。
4.1.6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通過上崗前考核,接受施工安全技能與知識的培訓。考核和培訓均應有相關證明或記錄,做到持證上崗。
4.1.7對勞務分包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務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通過上崗前考核,接受施工安全技能與知識的培訓。考核和培訓均應有相關證明或記錄,做到持證上崗。
(Ⅱ)安全管理制度
4.1.9安全生產制度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部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源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消防檢查制度、環保制度、機械設備安全使用檢查制度、臨電管理制度、應急回響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和隱患報告處理制度等。
b)項目部與架子隊、勞務分包單位,架子隊與班組應分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和義務。
c)項目部應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賬戶、使用台賬,應為施工現場從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d)項目部應制定對特種作業人員,待崗、轉崗、換崗職工,新進項目部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計畫;並按計畫實施安全教育培訓,並有相應記錄。
e)項目部應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後要進行複查,檢查、整改、複查的情況應有記錄,格式原則上滿足股份公司統一要求,實現閉環管理。
f)項目部應建立健全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必須做到合法使用(包括勞務隊伍自帶設備),勞務隊伍自帶設備必須納入項目部的設備管理中;制定臨電管理辦法,完善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g)項目部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設備,必要時進行演練並作記錄。
(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4.1.10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價應包括危險源標識、安全技術交底、安全隱患排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管理、機電及特種設備管理,民爆和化學危險品管理以及防雷管理7個分項。
4.1.11危險源標識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在施工前分析現場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跟蹤管理,並有相應記錄。
b)應在施工現場入口顯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掛牌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重大危險源名稱、出現的時段、涉及的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4.1.12安全技術交底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經理部應制定各級安全技術交底的相關規定。
b)開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還應進行專門交底,並有相應記錄。
4.1.13安全隱患排查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事故隱患應分類建立統計表,及時採取防護措施,並報告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
b)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在檢查中提出的隱患整改意見,應及時整改。整改意見和整改結果均應有記錄並附相關整改照片。
4.1.14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b)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防護用具。
4.1.15機電及特種設備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產品合格證。
b)特種設備應有行政許可的製造許可證。
c)屬於《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Q7016-2008附屬檔案A《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起重機械目錄》中的起重機械設備需具備《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並滿足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
d)制定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對應的操作人員,懸掛對應的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參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e)《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起重機械目錄》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後必須及時獲取《安裝監督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或備案資料、合格證。
f)組織進場設備驗收和驗收記錄,需要報監理的按監理表格要求提報。
依據說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中第二十一條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第三十二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g)機電及特種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檢查、拆卸、報廢按國家部門、業主及企業相關規定執行。一旦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項目部(或產權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保養、維護,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並做好相關記錄。
4.1.16民爆和化學危險品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b)應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4.1.17臨時用電和防雷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貫徹《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中的6條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和業主要求,履行“編制、審核、批准、驗收”程式,並做好相關記錄。
b)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中的防雷要求、結合工程施工所在地的氣象條件,特別是雷電的規律,制定防雷措施。
c)按月進行臨時用電和防雷定期檢查和維護,並記錄。
5捷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評價
5.1施工準備工作評價
5.1.1施工準備工作評價應包括施工組織保障措施、施工管理保障措施、施工技術保障措施和施工經濟保障措施4個評價項目。
5.1.2施工準備工作評價可按附錄B中表B-1的格式確定評價內容及其分值。
5.1.3施工準備工作評價應包括以下方法:
a)查閱項目部管理制度檔案、部門職能檔案及人員職責分工記錄。
b)查閱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力、物力和專項資金的投入計畫。
c)查閱各類人員資格或上崗證書,各種設備、設施的產品合格證、檢驗檢測合格證明。
d)查閱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與安全交底記錄。
e)查閱企業為作業人員辦理保險的相關記錄。
f)查閱項目部安全目標與安全控制措施的檔案。
g)查閱施工組織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h)現場檢查風險源清單、應急預案,以及現場各類應急物資、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i)現場檢查,逐項打分。
(Ⅰ)施工組織保障措施
5.1.4施工組織保障措施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部機構、人員配備應滿足契約履約需要,符合本捷運工程施工項目的特點;應建立全面、可行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b)項目部應建立監督、檢查、評比與獎罰制度,並制定工作流程。
c)項目部應制定合理的安全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
d)項目部應建立現場消防責任制,並確定消防責任人。
e)項目部應制定全面、可行的應急預案,包括應急組織、職責、回響機制、應急物資的儲備,並經論證和審批。
f)項目部應建立完善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Ⅱ)施工管理保障措施
5.1.5施工管理保障措施評價應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物力資源管理2個分項。
5.1.6人力資源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生產與管理知識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證書。
b)捷運工程施工各種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培訓並持證上崗。
c)項目部應有合理的人力投入計畫,施工隊伍資質應符合國家、地方相關規定,施工隊伍安排應滿足施工作業的要求。
d)勞動力計畫中,應禁止安排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及隧道內作業。
e)應做好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的計畫。開工前應對井下、隧道內、高處作業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並有相應記錄,嚴禁檢查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f)應對作業人員、新崗位人員以及套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實施新結構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並有培訓記錄。
g)應制定現場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的安全防護制度。
5.1.7物力資源管理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部應有結合捷運工程施工進度的物力資源投入計畫。
b)應有投入捷運工程施工的各種機械設備的質量證明檔案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證,重要設備還應有生產或製造許可證。
c)應有各種機械、設施設備的檢修與保養計畫,並有專人負責。
d)應在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及危險物資存放處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e)應有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的專項方案,並由有資質的單位實施。
f)應有施工中所用各種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
g)應配備好施工現場消防物資與器材、應急搶險物資,特別是隧道內、深基坑搶險應急物資準備,並有專庫存放以及專人負責。
(Ⅲ)施工技術保障措施
5.1.8施工技術保障措施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項目部應結合項目特點及調查資料,編制有針對性、方案合理、操作性強的施工組織方案,並經審批。
b)應針對項目特點,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並經審批;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並有論證報告。
c)應辨識工程項目的危險源,形成安全危險源清單,並制定相應的防範與處理措施。
d)應合理布置施工場地,制定施工平面規劃,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合理安全距離。
e)開工前應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並有詳細記錄。
f)開工前應有經過論證與審批的施工安全監控量測方案。
(Ⅳ)施工經濟保障措施
5.1.9施工經濟保障措施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安全施工措施費使用計畫和台帳,且實際投入情況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b)應為現場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並在開工前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5.2明挖法施工評價
5.2.1明挖法施工評價應包括圍護結構施工、地下水治理、基坑土方工程、交通過渡防護、工程結構施工和蓋挖法特殊要求6個評價項目。
5.2.2明挖法施工評價可按附錄B中表B-2的格式確定評價內容及其分值。
5.2.3明挖法施工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查閱施工組織方案。
b)查閱基坑支護、基坑降水、基坑便橋等專項施工方案。
c)查閱現場施工技術與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施工日誌。
d)查閱施工監測記錄、特殊部位或結構施工檢查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e)查閱施工儀器、設備的定期檢查和維護記錄。
f)查閱原材料或構配件合格證、檢測或檢驗資料,以及混凝土配合比等記錄。
g)現場檢查,逐項打分。
(I)圍護結構施工
5.2.4圍護結構施工評價應包括支護樁施工、地下連續牆施工、水泥土牆支護施工、錨桿及土釘牆支護施工、支撐系統施工及其他圍護結構系統施工6個分項。
5.2.5支護樁施工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支護樁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支護樁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支護樁的樁基完整性檢測頻率應符合相關規定且全部合格。
d)支護樁作業時噪聲、振動、泥漿排放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吊裝作業應嚴格執行起重安全的相關規定。
e)成孔平面誤差和垂直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成樁的深度、尺寸、強度、承載力等應符合規範要求。
5.2.6地下連續牆施工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地下連續牆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地下連續牆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地下連續牆的牆身完整性檢測頻率應符合相關規定且全部合格。
d)施工時泥漿性能指標和液面高度應符合規範要求,並控制施工槽段周邊的堆載和振動。接近建築物或構築物施工時應有槽壁預加固和相應的監測措施。
e)導牆的位置、尺寸、牆體接頭處理應滿足設計要求;對於超大、超深、超長等複雜地質條件的地下連續牆,地層加固措施應得力。
5.2.7水泥土牆支護施工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水泥土牆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水泥土牆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水泥土牆在設計開挖齡期應採用鑽芯法檢測牆身完整性和強度,其檢測頻率應符合相關規定且全部合格。
d)水泥土牆的樁身切割搭接寬度應符合規定;當設定插筋時樁身插筋材料、插入長度和出露長度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e)高壓噴射樁水泥土牆施工時,應定期檢查機具和高壓管路,人和噴嘴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防止接頭斷開、軟管破裂導致的漿液飛散、軟管甩出傷害作業人員等事件發生。
5.2.8錨桿及土釘牆支護施工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錨桿及土釘牆支護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錨桿及土釘牆支護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錨桿及土釘牆在設計開挖齡期,應按規定檢測頻率進行驗收試驗並全部合格。
d)噴錨支護施工中,基坑開挖應按要求分段分層進行,應緊跟開挖工作面,且應連續作業,應嚴格控制每一施工段的作業時間。
e)土釘牆施工中,應做好成孔、土釘製作、注漿、張拉作業等施工過程的控制;應採取合理的施工組織措施,確保邊坡結構變形控制在設計要求的合理範圍內。
f)土層錨桿施工中,應按設計要求事先進行成錨桿工藝及極限抗拔力試驗、蠕變試驗等;應確保施工工藝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成錨後應嚴格按規定進行驗收試驗及使用期的監測。
5.2.9鋼筋混凝土支撐系統施工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鋼筋混凝土支撐系統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鋼筋混凝土支撐系統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鋼筋混凝土支撐系統施工中,應對支撐內力進行監控。
d)鋼筋混凝土支撐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4(關於發布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局部修訂的公告:現批准《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2.1、5.2.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的相關規定;鋼支撐的構件製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5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築鋼結構焊接規程》JGJ81的相關規定。
e)拆撐或換撐作業時結構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拆撐或換撐的順序和預加力的卸載程式應合理,並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f)支撐、圍檁及立柱支撐托架等連線結點應滿足連線構造要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支撐體系與支護間密貼,保證支撐力的均勻傳遞。
5.2.10其他圍護結構系統施工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其他圍護結構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其他圍護結構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其他基坑圍護結構,如水泥土攪拌樁、自穩邊坡等的施工應分別執行相應的施工規範。
(II)地下水治理
5.2.11地下水治理評價應包括集水明排、基坑降水、截水帷幕3個分項。
5.2.12集水明排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集水明排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集水明排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排水溝、集水井應根據基坑平面形式、結構型式合理布置,與主體結構、基坑側壁的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基坑外應有截水、封堵、導流等防止地表水對基坑側壁產生沖刷的措施。
d)降水作業人員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抽水設備應設有開關箱,並裝有漏電保護器。
5.2.13基坑降水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基坑降水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大型複雜的基坑降水應進行降水試驗,並根據試驗結果調整降水方案。
b)應有基坑降水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降水期間,應對各降水井和觀測井的水位、水量進行同步監測,確保符合降水工程設計要求,並應有水位監測記錄;應對降水影響範圍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地下管線,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JGJ8-2007的相關規定開展監測。
d)降水作業人員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抽水設備應設有開關箱,並裝有漏電保護器。
5.2.14截水帷幕安全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截水帷幕施工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有截水帷幕施工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c)截水帷幕的厚度和滲透係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規範要求。
d)灌漿施工時,應定期檢查機具和高壓管路,人和噴嘴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防止接頭斷開、軟管破裂導致的漿液飛散、軟管甩出傷害作業人員等事件發生。
(III)基坑土方工程
5.2.15基坑土方工程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基坑開挖和土方回填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嚴格遵循“先撐後挖,分層分段,嚴禁超挖,隨挖隨撐”的原則,符合開挖的“時空效應”,並有施工及驗收記錄。
c)應制定合理的基坑監測方案,確保基坑開挖監測的數據可靠,能有效指導施工。
d)基坑開挖施工過程中,應密切關注地下水治理狀況,避免基坑湧水、涌砂事故發生。
e)基坑內需進行爆破作業時,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應編制爆破作業專項安全方案,經專家論證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爆破危險區應有安全防護措施。爆破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進行安全防護。
f)基坑開挖時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保護圍護結構、降水運行系統、測量標誌和監測元件以及止水帷幕和工程樁等;應有可靠的臨邊防護措施、地面排水措施和上下通道,並應設有安全警示標誌。基坑邊堆載應符合支護設計的規定。
g)基坑回填土料、填築工藝應滿足設計規範要求。回填過程中應按規定檢測且應全部合格。基坑回填時,應有具體措施保證機械或機具不碰撞隧道結構及防水保護層。
(IV)交通過渡防護
5.2.16交通過渡防護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a)應有交通過渡防護的專項方案,並經論證。
b)應根據基坑形式和通行要求,選用合適的便橋結構形式,其載重及通過能力必須根據施工機械、車輛荷載或城市交通車輛的要求經計算確定,計算書應有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並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c)應有交通過渡防護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d)基坑便橋設定交通標誌應合理到位。應設定限載、限速和禁止超車、停車等標誌,人行便橋應設定禁止機動車或機械通行標誌,並應設定護欄。
e)在使用期應對便橋進行充分的維護和檢查,經常檢查主要受力桿件和基坑圍護結構及邊坡穩定情況,並及時維修路面和排除積水。必要時應開展橋樑運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