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國財政部

捷克共和國成立於1993年1月1日,人均GDP約為25000美元,位居世界第35位;人均工資水平約為900歐元/月。捷克共和國財政部(Ministerstvo financí České republiky),捷克政府部門之一,1969年設立。捷克財政部辦公地位於布拉格小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捷克共和國財政部
  • 外文名:Republic of Czech Ministry of Finance
  • 設定時間:1964年
  • 地址:布拉格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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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基本情況介紹

國家概況

捷克共和國成立於1993年1月1日,領土面積為7.9萬平方公里,人口約1030萬,首都布拉格。捷克1999年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1995年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04年加入歐盟;人均GDP約為25000美元,位居世界第35位;人均工資水平約為900歐元/月。
按照1993年憲法規定,捷克由3級政府組成,即:中央政府、地區政府(包括13個州和1個州級直轄市--布拉格)和市鎮政府(6249個)。

國家機構

捷克議會實行兩院制,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院設有200個議員席位,議員任期為4年,由有選舉權的公民普選產生;參議院設有81個議員席位,議員任期為6年,每兩年改選1/3參議員。兩院下設有關專門委員會,監督政府職能履行。
捷克實行總統制,總統是國家元首,任期5年,實行間接選舉制,由參眾兩院共同投票選舉產生。總統負責對議會提交的法律案進行簽署,有權不予簽署,並在特殊情況下解散議會;負責任命總理和內閣成員,還有權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中央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負責執行議會制定的法律。中央政府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是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除總理外,另設3個副總理,分別負責國內事務、歐盟事務和外交事務。中央政府下設14個部。

立法程式

捷克的法律分為主法(基本法)和次級法。主法的法律草案由議會或者中央政府提出,確定國家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次級法的法律草案由中央政府各部部長或者各省省長提出,規定基本法如何具體執行,屬於實施基本法的法律。未制定主法一般不得制定次級法。所有法律都要經議會3讀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才能生效。對頒布後的法律,每年4次編纂成法令彙編,並公開發行。
中央政府及其部門還可以根據法律制定實施條例或者規章,來具體實施法律。在議會立法決策程式中,眾議院發揮重要作用。眾議院通過3讀立法程式,對法律案予以表決通過,即可送交總統簽署。參議院只針對有爭議性的法律案進行審查和表決,表決不通過的退回眾議院重新履行3讀立法程式。總統不簽署的,要退回眾議院重新履行3讀立法程式。財政、稅收法律也必須經議會3讀通過。稅收法定、財政預算公開透明等,是捷克財稅立法的基本原則。由於財稅法律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議會決策很慎重,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利益主體,可依法通過議員或其他方式充分表達對制定法律的意見和建議。
在立法過程中,注重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作用。例如,政府及其部門提出的法律草案,需經政府立法委員會討論。立法委員會一般由15名政府相關部門法律機構的人員以及專門從事相關業務的法律專家組成,負責針對法律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操作性等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捷克政府財政基本狀況

政府收入情況

2008年,捷克一般政府收入達到15175億克朗,占GDP的40.9%,相對2007年僅增加了2.3%。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一般政府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呈下降走勢,該影響在2008年底尤為突出,2009年仍在繼續。同時,由於稅收收入在GDP中比重的下降,家庭和企業的年收入仍占據較大份額。金融危機對增值稅等稅收收入產生了一定影響。2009年,預計一般政府收入為14736億克朗。(見表1)
表1: 一般政府收入情況表
單位:10億捷克克朗
2007
2008
2009
預測
2010
展望
2011
展望
2012
展望
總收入
1483.5
1517.5
1473.6
1498.0
1559.1
1654.1
(增長%)
11.9
2.3
-2.9
1.6
4.1
6.1
稅收收入
727.6
734.1
697.2
716.1
740.7
772.9
(增長%)
-
0.9
-5.0
2.7
3.4
4.3
生產和進口稅收
394.4
412.6
413.2
425.3
437.5
450.7
其中:增值稅
-
260.6
245.2
250.1
260.2
271.7
消費稅
-
126.7
141.8
148.9
150.6
151.7
收入、財產等方面的稅收
332.7
321.1
283.6
290.4
302.8
321.7
其中:個人所得稅
-
143.3
136.3
139.1
146.2
158.3
公司所得稅
-
173.8
143.2
146.8
152.0
158.7
資本利得稅
0.5
0.4
0.4
0.4
0.4
0.4
社會繳款收入
576.7
599.3
570.6
560.0
584.6
632.0
財產收入
29.1
31.0
30.9
32.6
33.1
36.3
其它收入
150.1
153.0
174.9
189.2
200.6
212.9
稅收負擔 (占GDP%)
-
36.0
34.3
34.1
33.8
34.0

政府支出情況

2008年,捷克一般政府支出達15696億克朗,占GDP的42.4%,與2007年相比增長4.3%。其中,相對於一般政府收入,支出在GDP中的比重呈明顯下降趨勢。在支出方面,2007年出台的一套改革措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社會轉移的增長速度有了更大幅度的下降,相反,政府投資的速度快速提高。這種支出優先次序的調整使得資金更多用於生產領域,從長遠來看,將增加捷克的國際競爭力,將使其國民生活水平有更快速的提高。2009年,預計一般政府支出為16411億元。(見表2)
表2: 一般政府支出表
單位:10億捷克克朗
2007
2008
2009
預測
2010
展望
2011
展望
2012
展望
支出
1504.4
1569.6
1641.1
1689.1
1751.1
1829.8
(增長%)
6.7
4.3
4.6
2.9
3.7
4.5
最終消費支出 
718.2
751.0
783.4
801.4
823.8
847.6
公共消費
355.0
368.2
389.3
394.0
405.9
415.0
個人消費
363.2
382.8
394.0
407.3
417.9
432.5
實物性社會福利
187.1
198.4
208.7
213.2
219.7
227.4
個人非市場商品和勞務的轉移支付
176.1
184.4
185.3
194.1
198.2
205. 2
非實物性的社會轉移
453.7
471.3
499.8
525.5
550.5
593.9
利息
40.2
39.8
48.2
60.4
70.2
76.9
補貼
62.5
63.7
67.0
63.6
64.3
65.2
固定資產形成總值
166.3
179.4
194.1
202.6
211.9
218.1
其他
63.4
64.4
48.7
35.5
30.4
28.1
雇員薪酬
-
280.9
288.1
288.1
290.4
292.8
總社會轉移
-
669.7
708.5
738.7
770.2
821.3

財政赤字和債務情況

捷克非常重視嚴格控制財政赤字,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基礎上,赤字規模不斷減少,根據《歐洲95會計制度》(European System Accounts 95)標準,2006年與2007年捷克的財政赤字分別占GDP的2.6%和0.6%。2008年,一般政府平衡的赤字相對比較樂觀,為540億克朗,占GDP的1.5%(見表3)。這主要受中央政府平衡的影響,其年終赤字為804億克朗。其他的兩部分--地方政府和社會保障基金的總盈餘為264億克朗,但所有部分的最終成果都不如2007年(見表4)。
表3: 財政赤字與政府債務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初期
2009
預測
平衡
十億捷克克朗
-81
-135
-167
-171
-83
-107
-85
-22
-54
-198
平衡
占GDP的%
-3.7
-5.7
-6.8
-6.6
-3.0
-3.6
-2.6
-0.6
-1.5
-5.5
債務
十億捷克克朗
405
591
702
775
855
889
951
1021
1106
1253
債務
占GDP的%
18.5
25.1
28.5
30.1
30.4
29.8
29.5
28.9
29.9
34.5
表4: 一般政府財政狀況表(ESA 95)
2008
2009
預測
2010
展望
2011
展望
2012
展望
一般政府平衡 (占GDP%)
-1.5
-4.5
-5.1
-4.9
-4.2
中央政府 (占GDP%)
-2.2
-3.9
-4.8
-4.5
-4.0
地方政府 (占GDP%)
0.5
-0.6
-0.2
-0.2
0.0
社會保險基金 (占GDP%)
0.3
0.0
-0.1
-0.2
-0.3
總收入
(占GDP%)
40.9
39.9
40.0
39.7
40.1
(增長%)
2.3
-2.9
1.6
4.1
6.1
總支出  
(占GDP%)
42.4
44.5
45.1
44.6
44.3
(增長%)
4.3
4.6
2.9
3.7
4.5
但是,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以及本國經濟衰退和財政危機的壓力下,據預測,2009年捷克經濟預計將下降4.3%,一般政府赤字預計將有大幅增長,財政赤字占GDP的比重,5月預測將擴大到4.5%(見表4),7月預測將擴大到5.5%(見表3);預計2010年財政赤字將達到1660億克朗,甚至超過GDP的7%。為了防止赤字規模的擴大,2009年9月25日,捷克眾議院通過了一攬子緊縮和節約措施,將增值稅提高一個百分點,提高汽油、菸草、啤酒等商品消費稅,削減部分社會補貼、將國家領導人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減少4%等等。通過這些措施,將使捷克2010年國家預算赤字限制在1628億克朗(約9.5億美元),約為GDP的5.2%,以確保經濟和社會穩定,避免出現政府執政危機。這為政府制定2010年預算創造了有利條件。
由於公共預算沒有足夠的可用資金,為了保證經濟發展增加的國家預算赤字導致了債務的增長。捷克政府預計,在2008年至2012年間,政府債務占GDP的比重將大大提高,而在2008年,債務已占GDP的29.8%。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預計債務占GDP的比重將增加11.4個百分點。(見表5)
表5: 一般政府債務表
單位:10億克朗

2007
2008
2009
預測
2010
展望
2011
展望
2012
展望
一般政府債務
1020.7
1105.8
1249.5
1405.3
1560.8
1701.4
中央政府
936.0
1016.4
1157.5
1307.5
1456.2
1596.8
地方政府
88.4
92.5
96.4
102.2
109.0
109.0
社會保障基金
0.1
0.1
0.1
0.1
0.1
0.1
政府債務占GDP的比重 %
28.9
29.8
33.8
37.5
39.8
41.2
捷克的《地方預算規則法》明確規定,市鎮政府的預算結果可能出現赤字時,應當對赤字進行彌補,具體方式包括:(1)動用歷年結餘彌補;(2)契約擔保貸款;(3)信貸;(4)可退還的經濟援助或者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所得款項。但由於對地方政府舉債的條件限制比較嚴格,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相比債務規模並不是很大。(見表5)

捷克共和國歷任財政部長

  • Ivan Kočárník,1993-1997年
  • Ivan Pilip,1997年-1998年7月22日
  • Ivo Svoboda,1998年7月22日-1999年7月20日
  • Pavel Mertlík,1999年7月21日-2001年4月12日
  • 伊日·魯斯諾克,2001年4月13日-2002年7月15日
  • 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2002年7月15日-2006年9月4日
  • 弗拉斯蒂米爾·特盧斯提,2006年9月4日-2007年1月9日
  • 米羅斯拉夫·卡盧賽克,2007年1月9日-2009年5月8日
  • 愛德華·雅諾塔, 2009年5月8日-2010年7月13日
  • 米羅斯拉夫·卡盧賽克,2010年至7月13日-2013年7月10日
  • 揚·菲舍爾,2013年7月10日-2014年1月29日
  • 安德烈·巴比什,2014年1月29日-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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