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菸條形碼使用規則(試行)

《捲菸條形碼使用規則(試行)》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捲菸條形碼的使用,保證捲菸生產、銷售信息統計的準確性而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捲菸條形碼使用規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04年
  • 發布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
發文背景,規定全文,

發文背景

國家菸草專賣局檔案國煙科【2004】57號
行業各直屬單位: 規範使用捲菸條形碼是捲菸生產、流通領域有關信息傳遞、採集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現國家局已引用捲菸條形碼作為捲菸產品代碼,成為行業信息化建設特別是“捲菸生產經營決策管理系統”採集相關數據的重要技術手段。為進一步規範捲菸條形碼的使用,保證捲菸生產、銷售信息統計的準確性,國家局特制定《捲菸條形碼使用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國家菸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決定引用捲菸條形碼作為捲菸產品代碼,使之成為行業信息化建設特別是“菸草行業捲菸生產經營決策管理系統”採集相關數據的重要技術手段。為進一步規範使用捲菸條形碼,確保捲菸生產、銷售信息和統計數據的準確,提高國家局信息化工作質量和巨觀調控水平,特制定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規定全文

一、捲菸條形碼的管理與使用
1、國內生產的捲菸(包括內銷和出口捲菸)的箱包裝、條盒包裝和小盒包裝都必須印刷(或貼上等)符合要求的條形碼標識,並滿足唯一性、穩定性和可識別性要求。本著一物一碼的原則,不同牌號、不同規格、不同顏色、不同價格、不同包裝形式的捲菸須分別編碼,不得重碼。捲菸的箱(件)、條、盒須分別編碼。 2、為確保對捲菸條形碼的有效管理和實時維護,各省級工業公司或省級局(公司)、各捲菸生產企業須有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捲菸條形碼,並在國家局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若捲菸條形碼管理人員因故需要進行調整,其所在單位須在該人員調動前確定新的捲菸條形碼管理人員並完成交接工作後,報國家局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3、捲菸條形碼由國家局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稱“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統一管理並負責實時維護。所有國內銷售、出口、國外來牌加工及進口捲菸的條形碼都要在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備案。 4、國家局授權各省級工業公司、省級局(公司)負責對捲菸條形碼的監管。 5、已經使用的捲菸條形碼(包括已停產的捲菸所用的條形碼)都須作為歷史資料保存,不得重複使用。
二、捲菸條形碼的申請、發放與備案
1、捲菸條形碼的申請程式。捲菸生產企業每生產一個新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規格(不同包裝也視為不同規格)的捲菸,或生產國外來牌(來料)加工的捲菸,都須提前向所在省級工業公司或省級局(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向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申請新的捲菸條形碼。 2、捲菸條形碼的發放。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在收到捲菸條形碼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要給申請方以明確答覆。若申請符合要求,須及時發放捲菸條形碼。 3、捲菸條形碼的備案。捲菸生產企業在產品正式投產前,應在國家局代碼系統捲菸代碼網上錄入相關數據,並經省級工業公司或省級局(公司)核准後向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A、捲菸條形碼備案登記表一份; B、商標局批准註冊商標的批件(複印件)一份; C、備案小盒商標、條盒商標樣張各一式3份。 使用國外公司提供的條形碼須提前備案。 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要及時將核准並備案的捲菸條形碼在網上予以確認。
三、聯營生產捲菸的條形碼
聯營生產的(即不同的捲菸加工點生產的)同一品牌、同一規格、同一包裝形式的捲菸須使用與該捲菸商標持有者在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備案相同的捲菸條形碼。
四、出口、進口捲菸條形碼的申請與備案
1、出口捲菸可採用國內的條形碼,也可採用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條形碼。採用國內條形碼的捲菸,須按捲菸條形碼的申請、發放與備案程式辦理。採用出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條形碼,則須在捲菸投產前完成條形碼的備案。 2、國家局授權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負責對進口捲菸使用的條形碼信息進行匯總,並及時通報給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備案。
五、對條形碼使用情況的監督
國家局對捲菸條形碼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凡沒有條形碼、重複使用條形碼、未及時在捲菸條形碼維護機構備案或條形碼印製不符合要求的捲菸,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判定。
六、其他
1、對於按規定須計入捲菸產量、繳納稅收但不進入市場流通的捲菸,須統一使用編碼為6900000000001的捲菸產品信息代碼,以滿足對捲菸產品生產信息統計的要求。 2、各省級工業公司或省級局(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捲菸條形碼管理細則,並報國家局備案。 3、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本《規則》由國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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