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實體

捕魚實體是對非主權國家的特殊地區參加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政府間國際漁業活動的一種專用稱呼,為保護該特殊地區的捕魚利益,並能遵守國際漁業養護與管理措施,允許其參加政府間國際漁業活動,但不應與其它主權國家發生任何政治關係。捕魚實體最早在1995年簽訂的《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中所採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捕魚實體
  • 外文名:fishing entities
  • 套用學科:水產學,捕撈學
《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規定的協定》第一條第二款與第三款的規定:
2.(a)“締約國”是指已同意接受本協定約束且本協定對其生效的國家;
(b)本協定比照適用於:
(一)《公約》第三零五條第1款(c)、(d)和(e)項所指並成為本協定締約方的實體;
(二)在第47條限制下,《公約》附屬檔案九第一條為“國際組織”並成為本協定締約方的實體。
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國”也指這些實體。
3. 本協定各項規定應比照適用於屬下船隻在公海捕魚的其他捕魚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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